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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导读
城乡规划法等四部法律发布
2007年11月12日 15:01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要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为2年。
修改后的律师法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来源:
上海法治报
选稿:
徐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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