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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误读
2007年12月24日 13:00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的逼近,抽象的劳资关系忽然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先是9月底,深圳华为“裁员门”事件;10月22日,沃尔玛也发出裁员通知。因为《劳动合同法》,人们再一次审视着自己或者别人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从改革开放前的“铁饭碗”,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年代的“资本强势”,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劳动者感受着完全不同的劳资关系。
  
  立法过程中的博弈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2004年,当时正是其母法——《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10年间,我国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在大幅度增加。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便是合同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它的直接动因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针对没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等基本状况。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从1995年至今,中国经济结构已经有很大变化,产权结构中私产已经占据相当大的地位,国内由此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同时,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
  《劳动合同法》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形式平等达至实质平等,公权介入是一大特点。
  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将一审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截至2006年4月20日,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的意见多达19万余件,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等等,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反对意见。2007年6月19日,《劳动合同法》获得通过。各种关于《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将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的言论也随之铺天盖地而来。
  
  立法要找平衡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说:“从华为事件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与预期事与愿违。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严出’政策,对企业的结束劳动关系的措施设置了重重‘关卡’,企业必定采取更加严格的‘严进’政策应对。”
  董保华认为,《劳动法》本身也是宽进严出,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再度收紧。劳动力市场就如同一个蓄水池,本来其具有流动性,有进水阀和出水阀。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将出水阀门关闭了,只进不出就会使劳动力市场变成一潭死水。
  “立法需要在劳动者、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过分向一方倾斜。我认为立法的平衡点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但恰恰现在的立法思路不能保护最普通的劳动者。”
  董保华认为,正是由于平衡点倾斜,导致立法的失控,实际上使得中高层劳动者也得不到保护(比如华为事件),更别说保护底层劳动者了。这使得劳动关系从短期化变得更短期化,并没有实现立法者的稳定劳动关系的意图。
  
  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面对各方对《劳动合同法》发出的种种质疑,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是劳资双方同时都保护。
  常凯认为,很多企业担心《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因为我们原来的成本很低,没有达到适度的成本或者公平的成本,中国经济保持了20多年高速发展,低劳动成本几乎已经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另外,中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贸易和劳工标准必须挂钩;同时,低劳动成本的恶果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比如反倾销、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等,所以,这种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现状必须改变。”
  
  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也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常凯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养着了。
  常凯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不是我们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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