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其中对执行的修改和增加有11条,着眼于执行难的实际解决,着重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和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而不是为法院作结案上的解决。逐条介绍如下:
一、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适用拘留。
以前只对积极的抗拒行为实施拘留,现在延伸到消极的不协助也可拘留。
二、提高罚款最高限额
相比以前提高10倍,个人是1万元以下,单位是1万以上30万以下。
三、财产所在地管辖
申请执行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前只在第一审法院执行。
四、责令限期、提级、指定执行
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这一条是新增加的,赋予当事人程序权利,上级法院必须作出决定。
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这是新增加的条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书面异议,15日内法院作出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案外人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15日审查并作出裁定,不服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
七、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原最高法院无执行局,只有执行工作办公室。
八、申请执行期限延长
现统一为2年,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权利人主体平等。申请执行时效还适用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规定。
九、执行通知前可立即采取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十、财产申报与拘留罚款
被执行人应当申报一年前的财产情况,拒绝或虚假报告,法院可罚款、拘留。这是新增加的条文。
十一、征信系统和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可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即媒体曝光等措施。这是把各地好的做法上升成法律,法院可大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