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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
亮点七:明确了仲裁委不作为的司法救济 【法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9条) 【解读】
根据《劳动法》以及司法解释(法释(1998)24号文)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一来,如果仲裁委员会消极不作为,劳动者由于没有拿到仲裁裁决而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仲裁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不受理,就会导致告状无门的结果,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而该法此一条款解决了这个制度设计上的弊端,明确了仲裁委员会消极不作为时的司法救济,即可以直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八:仲裁庭裁决之前须先行调解 【法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42条) 【解读】
这是该法强化调解功能的又一条款。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对当事人调解只是“可以”,而非“应当”。而根据此一条款,先行裁决成了仲裁庭的法定义务。之所以如此规定,当然是立法者看重了调解对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息讼止争的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经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要远高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调解书一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亮点九: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法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7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49条) 【解读】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但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如果完整地走完这一处理机制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不少劳动者抱怨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恶意诉讼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该法在保留了仲裁这一诉讼前置程序的基础上,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裁终局后不必再上法院,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样就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案件的处理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劳动争议有望得到尽快解决。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有两类:一类是数额不大的金钱偿付类案件,虽然数额少,但直接关乎劳动者的生活,一裁终局可以急劳动者之所急;一类是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争议之所以产生往往是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所致,一裁终局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一裁终局毕竟也有让当事人感觉“不公正”的时侯,为了提供救济,该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说很是宽松,只要对仲裁裁决不服,就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很是严格,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存在第49条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亮点十: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 【法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53条) 【解读】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全国并不完全一致,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几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从今年5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全面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不再收取任何处理费用。这无疑将大大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此外,从长远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的引导作用也不可小觑,可以起到间接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它们自觉遵守法律,最终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亮点十一:仲裁庭裁决期限缩短一半 【法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43条) 【解读】
根据原有规定,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而根据该法规定,仲裁期限一般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
前后相比,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半。如此规定,不仅可以极大提高仲裁的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亮点十二:申请先予执行无需提供担保 【法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44条) 【解读】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特殊的情况下,在民事案件判决、调解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以解决其生产、生活之急需的救济制度。这本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救济制度,立法者将其移植到仲裁中着实考虑到了现实需要。
基于不少劳动者在裁决期间生活已经十分困难,因此该法将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限定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金钱偿付类案件,并且限定了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样可以预测仲裁裁决的大致结果,避免出现最终申请人败诉,先前的先予执行属于误裁的情况;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这是先予执行制度设计的本意,正是为了解决申请人的生活急需。
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相比,该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不作为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二是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对生活难以为继的劳动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福音,避免了雪上加霜,免除了申请先予执行的后顾之忧。 链接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一)协商:劳动者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双方按协商达成的协议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四)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