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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丢职 可申请劳动仲裁
2007年11月14日 11:04
 
  典型案例
  
  A.未婚先孕者合同期限也可顺延
  
  张小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所有的置业公司担任销售员,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最近的一期合同在今年2月7日到期。

  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后于今年1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2月9日,张小姐到置业公司上班,置业公司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坚决不同意,说没这个先例。张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并且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置业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所以劳动仲裁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同意职工张小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
  
  B.合同期内怀孕理应享受产假工资
  
  陈女士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04年5月17日她进入一家医院担任护理工作,与医院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7年5月16日。陈女士上班至2006年8月30日,并领取了该月工资,此后,陈女士未再上班。2006年9月份,该单位向劳动局办理了陈女士综合保险的退工手续。

  2006年10月29日至11月7日期间陈女士住院生育孩子。今年1月,因支付产前假工资、产假工资、补缴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事宜等,陈女士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陈女士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中,陈女士称,其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可单位以生孩子需要回家休息为由,让其办理了回家休息的相关手续。嗣后,被告知已被辞退。而单位则称,陈女士在2006年8月30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同日办理了人员离职登记手续,陈女士办理辞职手续是其本人的意愿。

  今年4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单位应支付陈女士15个月产前假工资和45个月产假工资;单位应为陈女士办理2006年9月至产假期满期间的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本人填写了“人员离职登记表”,但从该表本身来看,并不能反映出是由陈女士提出辞职的事实,且“辞职申请书”中的内容(字样)并非陈女士本人书写,故对该“辞职”系由陈女士提出的事实不予认定,由于该争议中陈女士并非提出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陈女士在休假期满后,亦没有回单位上班,故认定双方在劳动者休假期满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后,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原告单位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仲裁决定生效。
  
  C.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孕妇也受保护
  
  2006年春天,成女士进入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

  今年1月,成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她相当高兴,因为生理反应也不大,成女士就一直在公司工作到3月份。4月初,成女士病休了一段时间。谁知,等成女士病休结束来上班,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于是,双方为退工事宜发生争执。今年7月,成女士生育了一个孩子。为了要一个说法,成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公司为成女士办理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

  公司认为:与成女士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成女士认为:自己是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应用工手续,但不是自己不想签。自己有多份材料证明,如名片、调休单、业绩报告、考勤记录、客户发过来的传真等。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将自己除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公司为自己补办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

  法院判决:公司应为成女士补办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法院认为,成女士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为成女士补办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
  
  专家释疑孕期歧视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最近,反映女职工权益受侵犯的情况较为集中,虹口区法院立案庭的黄凯副庭长在此为读者进行集中解答。

  王小姐:我结婚已好几年,都快“奔三”了,至今还没有孩子。其实,我们夫妻俩很想有个孩子,但现实告诉我们,公司里只要有女职员怀孕了,很快就会有人顶上你现在的位子。你不“休息”,领导就不会给你看好脸色;你假如“休息”,就等于自己炒了自己。听说国家有规定,在女职工生产期间不能随便被解除,但因为我所在公司是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等我生产完后劳动合同续签是否会受到影响。请问,国家是否有关于女职工生育的保护性政策,如果单位违反了,我该如何维权?

  答:有的企业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采取歧视政策。有些是直截了当、有些是隐性的,但都是不同程度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除非职工本人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企业对女职工采取了不当的处理,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分别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常女士:好不容易在一家化妆品公司找到了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可辛辛苦苦工作了近一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也多次问过,可单位总说急什么,钱不少你就是了,我也无话可说。上个月,我查出怀孕了,心里相当高兴,打算留下这个孩子。可仔细一想,又有点矛盾,生怕被“炒”。几天之后,还是被单位“炒”了,没有任何的补偿。找公司说理,公司说不签合同不能给钱。请问,公司这么说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合同。常女士所在化妆品公司不和职工签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受处罚。从常女士提供的情况看,常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常女士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怀孕了,依然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常女士应当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即在怀孕期内不能被辞退。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常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对女职工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法,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平时的考勤卡、发工资的小条子、加班记录等,以及周围同事、包括平时所接触的客户的证明材料等等。
  
  维权指南如何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适用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缴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具备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

  享受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申领手续:符合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相关链接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来源:上海法治报  选稿:徐芝  作者:顾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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