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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户口问题”困扰您
2008年1月14日 14:23
 
  亲属户口迁移: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是前提
  
  金先生兄妹两人从外地回沪后,户口一直落在舅舅陈某处。陈某独自一人居住,身体也不好,而金先生两人因工作关系一直居住在外,平日无暇照顾老人。几个月前,金先生得知堂弟的户口也被迁入陈某处,原本房子只有十几平方米,里面却有四个人的户口,而且堂弟父母又居住在同一小区。金先生认为,堂弟户口迁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争夺房屋,于是要求公安机关将堂弟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表示,房屋承租人陈某已出具同意书,迁移理由是孩子父母常年在外、便于就近照顾,经其向邻居了解,情况确实如此,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孩子户口迁移完全合法。
  
  【分析】

  本市现行实施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于2005年制定,其中明确规定:“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迁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同住人金先生虽对堂弟的户口迁入存在异议,但由于符合承租人同意、迁移理由正当的规定,所以其要求无法获得支持。
  
  【提醒】

  日常生活中,户口迁移现象十分普遍,同时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由于户口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房屋的归属和居住权,所以户口迁移的争议通常会发生在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本市直系、旁系亲属之间户口迁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房屋迁入地的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而同住人是否同意并不在公安机关审查范围内,所以同住人在主张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到自己是否具有决定权,其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网上迁出户口:未经本人同意仍可迁回
  
  王女士再婚次日就与丈夫公证,约定将她户口迁入丈夫租赁使用的房屋内,今后只要户口在其中,在该住址内她就拥有居住使用权。可不到两年时间,丈夫就因病去世,王女士在办理手续时却发现户口簿丢失,后报案查询才发现自己的户口早已被迁往南汇,而所有手续竟是丈夫生前瞒着她、冒名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现在这套使用权房已由丈夫的儿子做了户主。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她的户口。
  
  【分析】

  王女士丈夫虽是房屋承租人,但王女士的户口迁移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代其办理,因此虽然王女士的户口已被其丈夫利用不正当手段迁离原址,但在查明事实后,依旧可将其户口迁回,以保护其合法居住权。
  
  【提醒】

  2003年开始公安机关为提高户口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方便群众,有效地规范人口信息管理,在全市范围推行户口“网上迁移”,即只要是本市常住人口申请户口“网上迁移”的,可携带迁出地及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至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而迁入地派出所在受理户口迁移人的申请时,将会对有关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如符合数据库中户口迁移申请人的户口资料,符合迁移原因、户主同意等规定,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后,即完成迁移手续。应该说,“网上迁移”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时由于其不需要迁出地开具“户口迁移证”,一些家庭内部矛盾又无法详尽地反映在数据库中,使得迁入地公安机关根本无从知晓,所以就十分容易发生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在此提醒人们平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户口证件,尤其是在家庭内部存在矛盾时,更应加以注意,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至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失,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房屋买卖交易:全部同住人同意方可进行
  
  韩女士是一套售后公房的户籍户主及产权人,户内共有四个常住户口,分别为韩女士夫妇、婆婆和小叔子,其中婆婆居住他处,小叔子是精神病患者,长年居住精神病院,婆婆担任监护人。因房屋长年空置,韩女士年前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为尽快完成交接手续,韩女士携婆婆一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四人的户口迁移,迁入地则是韩女士购置的另一处住房。由于小叔子本人未到场,又是旁系亲属之间的迁移,需要领导批准,窗口民警出具告知单,在15个工作日后给予回复。

  几天后公安机关上门问询意见,婆婆明确表示不同意小叔子的户口迁移,派出所遂决定只迁出韩女士夫妇及婆婆三人户口,小叔子的户口则根据规定,因监护人不同意,不予迁移。韩女士因户口未迁出,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一直被买家索要违约金,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强制迁移小叔子的户口。
  
  【分析】

  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婆婆的谈话笔录,其不同意被监护人小叔子户口迁移的意思表示真实,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迁移的决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至于韩女士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协议时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提醒】

  原上海市户口管理政策中曾规定“全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但现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已明确“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取消了原来的“全户迁移”,这个政策变化强调了个人意思原则,而且在实际上也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操作,预先避免了因家庭矛盾而带来的纠纷。但这个政策规定同时也给产权房、特别是售后公房的买卖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过去此类房屋买卖,只需户主一个人前往办理,不可能发生尚遗留一个户口的情况,现在必须全部同住人同意迁移方能交易。所以在此提醒房屋的产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一定要事先妥善安排好其他同住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影响到其权利的正常行使,也给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外籍人士投宿:入境后24小时内须申报
  
  华女士1990年移民他国,并取得国籍。2007年6月其携女儿从本市浦东机场入境,一直居住在亲戚家中。9月,华女士在小区看到社区民警张贴的要求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告示后,方至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华女士未在入境后24小时内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便对华女士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华女士认为其在入境过程中从未被告知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况且其生在上海、长在上海,她从未将自己视为外国人,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行政处罚。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责任者,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华女士仍将自己视作中国公民,但在法律上其身份已变。作为一个外国人,在进入他国境内前就应有目的地了解该国对于外国人出境入境的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属我国公开的法律规定,华女士以不知法为由拒绝接受处罚,显然于法不合。
  
  【提醒】

  近年来,原我国公民移民后持外国护照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不同于一般的外国游客,在回到中国后通常会选择居住在亲戚家中而非旅馆,因此他们也就忽视了需要根据规定主动去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据公安机关介绍,类似华女士这种由于不了解申报的规定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在少数,虽然从表面看似乎无辜,但从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利于发展国际交往角度出发,这个行政管理还是必须的。所以人们在入境或出境前应尽量了解入境国的相关规定,做好充足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才能住得尽兴,玩得尽兴。
  
  姓名变更申请:理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周女士刚过不惑之年,婚姻的不顺利使她心情沮丧,离婚以后她好不容易获得一段新的感情,为了忘却过去,开始新生活,周女士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却遭到拒绝。
  
  【分析】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明确“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变更姓名:父母离婚、再婚的;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名字的谐音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周女士变更姓名的理由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并无不当。
  
  【提醒】

  姓名变更属于公安机关户口管理中的项目变更,虽然姓什么、叫什么纯属个人自己的事,但试想如果人们都能随意变更姓名,这将会给日常生活、人际关系和社会管理带来多大的混乱。所以根据规定只有出现工作、生活上的不便,或有损人格,或家庭关系的变化等法定原因才能申请姓名的变更。

 

 来源:上海法治报  选稿:徐芝  作者: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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