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中无货欲空手套白狼,贴着假商标的空调辗转多主后被高价出售。今天(2008年5月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科尚商用空调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许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许勇(化名)今年刚满30岁,来自江苏省南京市,大学本科毕业后来到上海打拼事业。2006年8月,许勇进入被告单位上海科尚商用空调有限公司(下称科尚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一职,开展空调销售业务。当许勇得知某中心医院需要扩建购买一批中央空调时,眼见是笔大生意,他立即与购买方接触并作了多次磋商,承诺将提供“易龙”牌中央空调。
由于公司并没有“易龙”空调的货源,为了尽快地搞定这笔生意,许勇于同年的9月15日,以科尚公司名义与上海卫庆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卫庆公司)签订《空调销售合同书》,约定由科尚公司以42.3万元的价格向卫庆公司出售6套“易龙”牌全新风空调机组。随后,卫庆公司以支票形式通过许勇向科尚公司支付了价款。可许勇并没有直接向“易龙”空调的生产商购买,而是与徐州市一家空调公司取得了联系,以40万元向该公司购买6套不贴商标的全新风空调机组,并口头要求该公司在上述空调机组上贴“易龙”牌空调商标。嗣后,许勇以公司的名义向这家徐州公司付款31.2万元。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这家徐州的公司也是皮包客,为了完成这笔交易,他们又找到了另一家空调生产企业,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企业生产的OEM全新风空调机组6套,并贴上了“易龙”牌的商标。而科尚公司就将这批贴着假“易龙”商标的空调提供给了卫庆公司。不料1个月后,由卫庆公司安装的上述空调机组因涉嫌假冒“易龙”注册商标一事东窗事发,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易龙”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人南通华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确认,科尚公司出售向卫庆公司出售的上述空调系假冒“易龙”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科尚公司未经“易龙”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叶磊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承担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