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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小区19棵水杉被罚3.7万
2008年5月15日 17:01
 

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城管处罚被驳回

  因小区的水杉树遮挡了自家的通风采光,童先生砍掉了19棵水杉。城管大队对其处以罚款3.7万余元的处罚,童先生不服,将城管大队告上法庭。日前,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童先生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其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仍应受到惩处。法院维持城管大队对童先生的处罚决定。

  童先生居住的房屋东侧靠小区围墙,房屋与围墙的夹道间种有一列水杉树。因水杉树枝叶茂密,影响了童先生家的通风采光。童先生曾多次向媒体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期间,小区物业对树木进行了修剪,并经绿化局同意,搬迁了其中的5棵。但童先生始终认为这些水杉树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2007年6月,用事后童先生自己的话说,他对水杉树进行了“修剪”。

  城管大队接小区业主委员会举报后,会同绿化局赶至现场,发现4.5至14厘米粗细不等的19棵水杉树在离地1至1.2米处被拦腰截断,这与童先生所说的“只剪去了部分树木的枝杈,未伤及主干”的说法大相径庭。在绿化局认定这些树木未办理迁移和砍伐手续,属擅自砍伐后,城管大队遂立案并展开调查,确认童先生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擅自砍伐树木行为,对其罚款37090元。

  童先生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在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城管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童先生又一纸诉状将城管大队告上法庭,认为城管大队对其行为性质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城管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3709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城管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童先生擅自砍伐树木违法行为的发生,确有其通风采光等正当居住权利受到树木遮挡损害的客观原因,但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其以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毁坏绿化,应受到惩处。

 

 来源:黄浦法院  选稿:徐芝  作者:董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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