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眼下,社会上有很多棋牌室,可有人为了赚钱,在棋牌室内经营赌博机。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士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林根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7年三月,被告人刘士栋开始承包经营位于本市长宁区中山公园附近的一家棋牌室。同年7月,经朋友介绍,被告人刘士栋从他人处购进十五台“扒金宫”赌博机,在棋牌室内供客人赌博。并聘请被告人高林根专门负责售赌博机游戏币,售价为一元钱一个,每天营业结束,将赌博机内的游戏币进行整理,一天售出的游戏币少则四、五千,多则上万元。仅两个月时间,非法牟利达人民币2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此棋牌室查封。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士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高林根帮助管理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士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林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士栋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林根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和初犯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