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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证骗取钱财被判刑
2008年5月16日 13:17
 

  刘海山、刘必昌、朱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钱财22万余元人民币。今天,闸北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海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必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德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去年4月,刘海山、刘必昌认识了自称为本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朱德忠,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协议,由刘海山、刘必昌一方负责联系客户,朱德忠一方负责筹措资金开信用证等。同年6月26日,刘海山以挂靠的吉山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在本市沪太路三盛宾馆与鑫达公司的於某签订标的为2490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具信用证的补充协议,於同意开出信用证后,由其支付相关费用。此后,刘海山、刘必昌在无任何资金,无能力开具信用证的情况下,将朱德忠提供的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2000万元,开证单位为吉山公司的信用证交给了於某,并以信用证开证手续费、开证封动基金年息款和合同履行信用保证金等名义先后骗取了於某人民币37.18万元,由刘必昌保管。於某发现该信用证虚假后,随即通知他们到其单位,要求他们归还已支付的钱款,刘必昌通过转帐方式归还了人民币15万元。不久,於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海山、刘必昌、朱德忠被公安机关全部捉拿归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山、刘必昌、朱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钱财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刘必昌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反复,但在一审判决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委托家属抓获了同案犯朱德忠,在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也退赔了部分赃款,故法院做出上述宣判。

  

  

  

 

 来源:闸北法院  选稿:徐芝  作者: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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