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上海各级法院投稿
监外执行犯潜入上海2年间盗窃35起
2008年5月16日 13:18
 

数罪并罚判刑20年剥权5年

  监外执行犯欧志龙,在上海的两年内实施盗窃35起,盗窃金额达到23万余元,今天(5月13日)被闵行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40岁的湖南男子欧志龙,于200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3年,罚金5000元。2005年11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于2005年12月19日被当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出狱后的欧志龙来到上海,开始了疯狂“报复”。从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欧志龙多次至闵行区各居民小区,35次采用翻围墙进入天井、撬窗入室等手法,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所窃财物包括现金、首饰、手机、手表、电脑和数码相机等,共计价值23.9737万元。2007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闵行区法院认为,欧志龙多次入户盗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刑罚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官说案

  经查,2005年12月19日,因欧志龙患有双上肺结核不宜收监,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欧志龙被决定监外执行后,一起未到公安机关报到,外出时也未讲明情况,所在派出所一直不知其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予见外执行。但也同时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另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起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欧志龙在被保外就医前曾因贩卖毒品罪及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11年,且属累犯,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罪犯适用监外执行理应更加慎重,且应注意该罪犯在被监外执行后的执行情况。但欧志龙在被决定监外执行后,并没有人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终于由于脱管漏管的原因,使其潜入上海,实施疯狂盗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选稿:徐芝  作者:杨克元
Copyright 2007 Eas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法治版权所有
安徽省依法治省办、福建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法宣办、山东省普法办、
上海市法宣办、浙江省普法办 联合主办 东方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