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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依维柯车属个人还是属公司?
2008年5月16日 13:19
 
  地处浦东的某高级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为争公司职工上下班通勤车所有权,把原公司副总经理宫文修(化名)告上法院。面对这辆登记在宫文修名下的南京依维柯车辆,是属时装公司所有还是属宫文修所有?近日,二审判决对时装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1995年底,时装公司欲购买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经公司领导层商量后,决定以公司副总经理宫文修的名义购买私车牌照,用于公司通勤车上牌,费用由公司支出。随后,宫文修从公司提款16万元支付了上牌额度费,公司又支付了购车款23.6万元,购买了南京依维柯客车并取得了车牌号为AZ5***,车主之名为宫文修个人的《机动车行驶证》。2003年6月中旬,宫文修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宫文修应将公司一切资料(包括公章、文件、员工工资资料、证书、帐簿等物品),还应办妥汽车、房屋向公司或向他人的过户,公司付款的以宫文修户名购置的2000型桑车一辆赠送宫文修;时装公司还分两期向宫文修赠付150万元,在签订协议当日赠付105万元,余款45万元另行支付;若宫文修有违反该协议未全部交还公司资料外,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该协议履约。

  协议签订后,时装公司向宫文修支付了105万元,宫文修也办理了房屋过户、公章移交等事项,但未办南京依维柯客车的过户手续,也未完全移交公司员工工资资料。2006年,宫文修曾向本市某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赠与的45万元,该诉请被两级法院判决驳回。

  诉讼官司未赢的宫某之子,在2006年12月从该时装公司将南京依维柯客车拖走,由宫文修处保管,这引起时装公司不满,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该时装公司诉称,因当时上海对汽车牌照尚未开放控制甚严,商量后决定以宫文修个人名义购买私车牌照,用于公司通勤车上牌,而拍牌、购车、保险、使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时装公司支出。公司在支付了费用后,购得南京依维柯客车,并缴纳了车辆购置附加费,该车辆由时装公司使用。2003年,因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宫文修负责办妥车辆的过户,但宫文修未按时办理车辆过户,要求确认这辆南京依维柯客车归时装公司。

  法庭上,宫文修辩称时装公司出资为自己购车,目的是为了留住自己,继续为公司服务。双方在1996年曾有约定,自己在该时装公司工作满五年后,车辆所有权归自己。2003年,自己离开该时装公司时签有协议书,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公司,但该条款的约定是有对价的,即公司支付给自己150万元,才有义务将车辆过户给公司,但公司尚余45万元未支付,造成该协议终止,自己也无义务再将车辆过户给公司,该撕去现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判决,宫文修应将沪AZ5***南京依维柯客车归该时装公司,并协助办妥车辆过户手续。宫文修不服提出上诉称,公司是2007年2月中旬提出起诉,但该依维柯客车归属协议是2003年6月中旬。在此期间,该客车一直为自己所有,而公司从未就该客车主张过权利,如此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时装公司提供的证据,宫文修应在2003年6月20日之前,办妥该依维柯客车的更名手续。但直到2007年2月13日,时装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宫文修主张过权利,亦未提供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遂判决对该时装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来源:静安法院  选稿:徐芝  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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