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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前妻返还不当得利
姜先生和前妻牛女士为了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两次闹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牛女士返还姜先生不当得利4万余元。
2006年7月,50岁的姜先生和妻子牛女士协议离婚。同年8月,姜先生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对一间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作出处理。2007年4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店铺归姜先生所有,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前妻牛女士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8月17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本事情到此就应划上句号,但当姜先生向租户收取租金时,却一分钱也没收到。原来前妻牛女士利用上诉这4个月的时间差,提前收取下半年的租金4万余元。姜先生认为,前妻在明知法院判决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仍在判决之后收取租金,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牛女士返还商铺租金4万余元。
在庭审中,牛女士辩称,关于该房屋权属及租金收益的判决书,实际生效时间应从其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次日(2007年9月中旬)开始起算。根据一中院生效判决,她于判决生效前收取的租金,应归其所有,判决生效后未收取的租金归原告所有。她收取的4万余元租金是在判决生效前收取的,故应归她所有。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判令商铺归原告姜先生所有,未收取的房屋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这里“未收取”的时间为一审判决作出即2007年4月5日之前。嗣后,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故被告牛女士于一审判决作出后,收取的租金4万余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