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薛某、丁某结伙以揽客乘车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日前,卢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薛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从事旅客运输的长途客车上,对旅客实施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强行夺取旅客钱财,均构成抢劫罪。日前,三人均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1月29日13时许,张某、薛某、丁某结伙在本市中山北路、沪太路长途客运站附近,专门挑选想要乘车的旅客,以可以优惠车费等方法,将被害人董某带上1辆上海开往湖州方向的长途汽车。上车后,3人将董某带至车厢最后1排座位上,张某、丁某即对董某予以威胁并强行抓住董某的双手,薛某则上前强行从董某上衣内侧口袋中劫取塑料袋1个,内有14200元。得手后,3人携赃款先后下车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