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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过于自信 交易不成双倍返还意向金
2008年7月17日 15:50
 

  陈女士经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购买二手房,与中介公司谈妥后签订了意向书并支付意向金,约定于7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陈女士将中介公司告进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定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日前,闸北法院依法判决中介公司给付陈女士人民币20000元。

  今年3月12日,陈女士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金协议书》。其中主要条款为:由陈女士购买本市共和新路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0.50平方米,价格人民币1,410,000元,陈女士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人民币10000元,中介公司按陈女士要求的内容与房屋出售方进行洽谈,并与7日内如实告诉陈女士具体进展情况,如无结果,则意向金无条件归还。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宜作了约定。陈女士当即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10000元,中介公司也出具收据一张。此后,房屋出售方未能与陈女士签约。中介公司于4月2日出具给陈女士字据一张,其中承诺“如2008年4月30日未能追索到,房屋出售方仍不付定金、违约金,则由中介公司赔偿给陈女士人民币定金、违约金共20000元整(退一赔一)”。然而,中介公司还是未能按约给付陈女士赔偿金。在法庭上中介公司也感到无奈。中介公司认为:由于房屋出售方的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本公司也是受害者。现同意返还陈女士已付的意向金10000元,不同意另赔偿1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意向金协议书》《收据》及《字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有效协议。原、被告应自觉全面履行。被告在《字据》中承诺案外人如不能履约则自己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后果。由于案外人的违约,致使原告没能买入约定房屋。但这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协议的履行。被告以案外人违约为由拒付应给原告的赔偿金,显然有违自己的承诺,亦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现原告陈女士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兑现承诺,按约支付人民币2万元,尚属合理,可予准许。

 

 来源:闸北法院  选稿:沈雯馨  作者:胡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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