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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4月,何某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留在某机械厂工作。2007年9月,机械厂因濒临破产而精简裁员,何某被辞退。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加50%的额外补偿。该委认为,何某于2006年4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裁定不予受理。现何某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诉请。
评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发生于2007年9月,而原告于2006年4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另加50%的额外补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故一审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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