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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判处一起奇特的交通肇事赔偿案
2007年12月30日19时10分许,家住海门市三厂镇的村民陈力(化名)正在回家的途中行走,眼看他的家就在面前。当他横穿公路时,突然,从东边方向一辆轿车疾驰而来,这是一辆由陈金元驾驶的苏E84770号轿车。陈力来不及躲让,便被该轿车撞倒在地。说时迟,那时快。陈力刚倒地,同一方向又有一辆轿车飞速驶来,由于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该车便从倒在地上的陈力身上碾压而过。这是一辆由王焰坤驾驶的苏J7A303号轿车。经过这一撞一碾,可怜的陈力来不及哼一声,便当即一命呜呼。
对这起由两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命案,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金元、王焰坤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中的同等责任。
由于对死亡赔偿款产生分歧,死者家属便将陈金元、王焰坤以及有关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首先由相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其余损失应该由事故双方按责分担,也即由被告陈金元、王焰坤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部分由原告方自负。由于原告先前已经与有关保险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对有关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本院不再判决处理。由于被告陈金元、王焰坤的先后违章行为致陈力死亡,故他们的侵权行为不属共同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陈金元、王焰坤已借给原告方的借款应在赔偿款中扣除。最近,海门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死者家属)事故损失50100元。
二、被告陈金元、王焰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三原告事故损失83515.2元,扣除陈金元、王焰坤各已借给原告方的10000元,两被告各再赔偿三原告73515.2元。
三、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