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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摸狗”多次 投案被判拘役
2008年7月18日 13:23
农民李某过去多次小偷小摸,在这次全省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李某于2008年4月25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近日,汝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1990年11月9日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留盆镇王桥村,盗走冀得贵“飞鸽”自行车一辆,价值160元。案发后自行车已追回退还失主。2、1990年11月15日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留盆大冀村偷走邱海银山羊3只,价值80元。3、1990年11月份一天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本乡王庄村偷走何青亮32只鸡子,价值320元。4、1990年12月份一天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留盆王桥村偷走朱耀齐14只鸡子,干鱼7斤,价值140元。5、1991年1月26日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留盆镇张庄盗走胡小平的耕牛一头,价值600元。案发后已退还失主赃款500元。6、1991年3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留盆杨集盗走王华英山羊2只,价值100元。7、1991年8月3日夜,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留盆杨集盗走王培林喷灌机一部,价值1100元。当夜又盗走同村王二毛、王桂芝两家14只鸡子、一把雨伞,价值100元。案发后喷灌机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来源:
汝南县法院
选稿:
徐芝
作者: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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