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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村官侵占挪用22万判刑5年半
2008年7月18日 16:04
钻村财务管理的漏洞,将集体财产占为己用。近日,湖北枣阳市太平镇清凉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被枣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吴某某在担任太平镇清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农户建房补偿费、青苗费中,采取隐瞒收入不上村财务账之手段,将本单位资金19.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车、交通肇事赔款及家庭开支。另外,吴某某还在收取本村砖瓦厂承包费和村公路建设转包费过程中,将本村资金33340元挪归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一审宣判后,吴某某不服并已提出上诉。
来源: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选稿:
徐芝
作者:
冯利国 梁军 邢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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