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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在承包某工程期间,承租了季某的建筑设备,并就租金问题进行了协商。在有黄某口头同意担保后,陈某向季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了还款期限,若逾期由黄某支付,黄某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到期后陈某未向季某还款,季某未向陈某主张而直接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对于欠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如陈某延期履行债务,由黄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该保证为一般保证。季某在还款到期后未向陈某主张其权利,而迳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人黄某在主债务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陈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向季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季某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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