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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法治文化
2008年1月11日 11:26
 

  摘要: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提出的重要历史和时代命题,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我们所要构建的法治文化既具有人类法治文化发展中的共性,更具有中国的民族性与地域性;法治文化的建设应坚持历史与现实、本土与域外、移植与创新相结合的思维理路,当前尤其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宣传与普及。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文化;内涵;构建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文化
  
  (一)法治文化概念的廓清
  
  对法治文化的概念的理解,需要从与之相对的法律文化的含义展开。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自此之后,国内外的学者、专家对其含义的认识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有学者主张应在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也有人认为法律文化应是一种“应用文化解释方法于法律研究”的立场和方法。由于文化概念本身的多义性,学者们对法律文化的含义众说纷纭,但大体上可分为法律研究方法和具有研究对象的实体概念两类观点。其中后者又可分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说、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文化说两类观点,并且每类观点对“观念”或“物质”理解的侧重点又有不同。[1](106)
  
  所谓的法治文化,在法学界通常被表述为法律文化;在政治学界则通常被表述为法治文化。法律文化相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文化而言;法治文化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法律文化的指向可以辐射过去、现在和未来;法治文化的指向着重于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形式。我们一般使用的概念所指的内涵是同一的,很多时候可以通用。法治文化从文化学角度上可以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显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和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型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
  
  但是,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从历史发展看,法律文化是历史和现实的凝结,包括了过去和当今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成果,是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综合反映;而法治文化则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集中反映,它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兴起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法治文化总是与法律、权利、自由、民主、平等、秩序等人类所追求的美好理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文化的指向可以辐射过去、现在和未来,法治文化的指向着重于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形式。其次,从文化基础看,法律文化对文化并没有特别的要求,而法治文化则强调需要理性文化作为其文化基础。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基础包括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没有这些理性文化作为基础,法治文化既无法建立,也无法维持。再次,从概念范畴看,法律文化是相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文化等而言的,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礼治文化等而言的。由于法治绝不是简单的依法治理,而是在对人治否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依法治理,法治与人治有着截然不同的思想理论基础,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集中体现。[2](90-91)法治文化是与“器物”层面相对的“精神”层面的存在,是理性文化而不是非理性文化的构思,是与工业社会而不是农业社会相映照的文化类型。
  
  具此,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中区别于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设施、法制运行等外显实体要素的内在精神部分,主要包括人们对现行法律所具有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理论等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层次:[3](50)其一是法律心理层次。它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应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通俗地讲就是是否愿意让法律来调整或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譬如说是轻视法、远离法还是重视法、亲近法。其二是法律意识层次。因为意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所以法律意识也只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主要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对现行法为主体的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并进而调节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本位、法律至上等法治观念。第三是法律思想层次。法律思想体系是高水平的法律认知,是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了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的总和,作为法治文化的这一层次应体现出法律权威至上和“良法主治”的法治思想。
  
  综上,本文拟将法治文化概念界定为: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
  
  (二)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有机圆融
  
  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贯通与融合。
  
  首先,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文化的强力助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和谐社会本身构成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目标。和谐社会不但是我们所憧憬理想社会的美好远景,更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目标。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不但构成我国法治文化的总体价值取向,而且和谐社会内涵的六项要件必将成为我国法治文化价值和价值准则的重要着眼点。2、和谐社会建设为法治文化创造生成的生态环境。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具体的生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民主政治的有序推进和理性文化的明显进步,已经为我国法治文化的形成奠定了较好的背景条件。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与展开,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也必将为我国法治文化的形成创造出更加充分有利的生存条件。3、和谐社会实践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驱动提供了宽阔的时代平台。和谐社会建设不但是重要的价值目标,更是一场丰富深刻的社会实践。这一实践过程,不但从总体上检验和丰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时也为我国的法治文化提供了一个宽阔的时代平台。通过这一平台,不但可以让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充分地发挥作用,同时也必将使其不断地经受和谐社会实践的检验并推动其不断地向前发展。
  
  其次,法治文化建设对和谐社会的积极回应。
  
  这可以从如下几个维度作以解说:1、法治文化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的灵魂与精髓。社会现代化的和谐发展,不但需要有其物质基础方面的硬件指标,更要有其软件精神文化的力量作为其存在之魂。而作为人类先进文化的法治文化,必然也必须成为和谐社会之魂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取向。这一点,可以从和谐社会的内涵要义中把“民主法治”放在首位,而且也将法治文化精神蕴含在了其他各项要件之中这一事实中得到确证。2、法治文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法治文化,不但作为精神意识构成和谐社会的魂,而且作为规范制度形态,即良好的制度性安排,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将为和谐社会提供长久的制度保障。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要件的每一方面都需要良好的制度性安排,都需要纳入法治化轨道来使之和谐而有序地发展。3、法治文化是重塑和谐社会主体的法律素质的必要途径。法治文化不仅仅表现为社会的精神理念和规范制度,还更要将这种精神理念和规范制度转化和内化为社会主体自觉的价值信念和行为方式、重塑为行为主体的法律素质。由于文化是人类社会的特质现象,人不但是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更是文化的实践者和承载者。因此在统一的社会主体人身上,文化涵养着人的素质,素质体现着人的文化;又由于社会一切方面的现代化最终都将取决于人本身素质的现代化,因此可以说由法治文化涵养、塑造而成的现代公民法律素质,将是保证我国社会法制现代化与和谐社会构建成功的一个基础性决定性因素。[4](21-22)
  
  这样说来,和谐社会与法治文化,二者紧密关联、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二者辨证统一于我国建设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我们也应当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圆融中,仔细考量法治文化建设的丰富内涵。
  
  二、法治文化的内涵解读
  
  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产物,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性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治文化。对于法治文化的内涵解读,可以循着以下两条思维路径进行。
  
  (一)标本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文化的内涵展开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诞生、发展并逐步成熟于西方,成为各个法制建设后进国家的前进航标。就西方的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如下主要内容。
  
  1、法律主治性
  
  其法律主治性表现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现为法治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之所以是法治文化乃是因为法律在西方社会充分实践的结果,是西方社会法治化的结果,是西方的理性文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西方的法治文化首先是以理性文化为基础的,而理性使社会主体意识得以独立,使法律成为必须,使法治成为现实。其次,西方的法治文化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同时又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文化。再次,西方的法治文化是以民主共和政体为法律实践的根本政治基础的,因此西方的法治文化还是民主政治文化。[5](55)
  
  2、制度依赖性
  
  这主要是指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形成对既定社会结构的依赖性。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希腊人就有从事海上贸易的习惯,到了古罗马时期商品经济就已经十分发达,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得以复苏,到了近代商品经济出现了繁荣景象。西方民主的渊源可追溯到古代雅典和罗马的城邦民主制;中世纪时期的欧洲,皇权与神权经历了“双剑”时代、“日月”时代的漫长斗争之后,以皇权地位的上升而宣告终结;[6](78-79)在近代,按照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实现了政治权威的分化,避免了权力的垄断。总之,西方有着长期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传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并且到了近代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达到了发达的阶段。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所孕育的平等、自由、法律至上、限制公权力等观念逐渐渗入到国民的精神之中,到了近代演化成国民普遍、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法治文化得以形成。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依附于发达的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发达的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是法治文化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母体或上壤。
  
  3、生成商谈性
  
  生成机制的民主商谈性是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沟通理性基础上形成的,它表明了现代法治社会在纠纷解决和制度形成上的民主化方式,此为其一。其二,生成的商谈性还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治文化形成的广泛参与性。法治文化具有对法律的理解力和批判力,对国民行为的规范力和对法律运行的推动力,“……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人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法治文化之所以力量强大,是因为“它不是一个民族少数思想家、理论家头脑中的‘思想’、‘理论’,而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心中赋有的集体无意识或集体意向”,它是广大普通民众无意识中进行自我选择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7](73)正因为法治文化具有大众商谈性的特点,才使得法律在整个社会公众心中形成为一种宗教式的信仰。
  
  4、地位主导性
  
  法治文化对道德、艺术甚至政治等其他文化形态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治文化对于其他文化处于一种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是由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所决定的。宪法和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其他一切文化形态,都应当与体现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法治文化保持一致,并将其作为各种文化形态共同推崇的理念。另一方面,法治文化能够从文化上为其他文化形态提供保障、动力或构成其他文化形态的内容。
  
  5、价值合理性
  
  这主要指西方法治文化内涵要件的价值合理性,包括形式价值的合理性与实质价值的合理性,也即富勒言及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形式价值的合理性的主要倡导者是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其核心含义是程序与步骤的公正与合理性;而实质价值的合理性即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价值合理性的基本要素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确证和表现,它与形式合理性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构建必须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先导而价值合理性优位的实现过程。
  
  (二)特色意义上的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注释
  
  1、时代先进性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法治从来就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必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必须、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2、历史必然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个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20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在法律方面的反映尤为直接、明显、强烈,其充分的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广度和深度的扩展,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迅速增加,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作为调控市场经济活动的手段,其作用日益突出,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并用法律保护自己各种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用法律约束、控制、打击权力滥用的理性期待越来越强烈,各种社会冲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例子越来越多。这种由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人们在法律等方面从观念、思想到制度、行为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力地说明了市场经济一定要建构与自己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体系。因此,中国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形成对法治文化最直接、最基础性的迫切需求。
  
  3、制度保障性
  
  社会主义法治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民主离开了法治,就意味着无政府状态的到来。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才能保证民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证国家的政治生活按照法定程序运行;只有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下,才能保证公民参与政治的理性化和有序化,保证民主程序的有效运行;也只有用法律手段去界定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民主就意味着法治,民主政治要求法治文化。此外,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影响秩序稳定、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应当具有对之的积极化解的意蕴内涵。
  
  4、国际开放性
  
  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现代性和开放性。其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运动的重要内容。其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律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对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对中西方法学教育的交流和回应。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在向着和谐法治的方向发展。
  
  5、民族本土性
  
  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是建设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精神内涵应该是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的丰厚土壤之中的,是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吻合的,是能够体现中国国情与民族特色的。蔡枢衡先生认为:法为国家社会组织的形式,本国族的现实人生、历史传统的法律写照。那种翻译抄袭形式的法文化只不过是殖民地文化的别名,实可谓“法学亡国”。而欲求国族之独立,精神之自主,今后中国的法学文化建设,应以法学之国家、民族自觉为起点。[8](108)可以预见,我们所要构筑的法治文化既不是欧陆式的,也不是英美式的,它就应该是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它是中国法制的现实与理想的生动诠释的法治文化,而不是纯粹用西方或其他什么发达国家的文化来料理中国百姓的世俗生活。
  
  三、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之构想
  
  我国法治文化的构建,应当在和谐社会这个根本理念的指导下,紧紧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继续坚持用世界的眼光看待问题,着力注重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从而逐步构筑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维度
  
  维度之一:民族精神的坚守
  
  建设法治文化要以弘扬民族精神为基点。从历史上看,不同文明国度在其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不同风格的法律文化传统。它们构成了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与价值追求,蕴涵着民族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也成为民族观照和反思自身的一面镜子。我国法律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晶,是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它深深植根于中华沃土,凝结着民族文化的精华,具有独特的精神品格、形式特征和强大的生命力,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这种文化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9](5)当今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是如何有效利用本土文化和道德资源为法治现代化服务的问题。以传统中国文化和道德为例,“中庸之道”所包含的与法治相关的宽容理念,“与人为善”所表明的与法治相关的诚信精砷,“民本”思想所具有的对法治的民本要求,“大同理想”所包含的对法治之合理秩序的要求,“和为贵”所达到的减少纠纷解决机制,这些都可以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本土资源。[10](206)因此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明成果,保持法治文化建设的民族性。
  
  维度之二:开放态度的坚持
  
  建设法治文化要保持开放的态度。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世界文化的融合也在潜移默化中进行。西方优秀的法治观念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治精神的弘扬及法治实践的运行意义重大。每一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特征,对待西方文化,正确的方法是吸其精华去其糟粕。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悠久发达的法律历程,并且引领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积累了大量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发展中的我们要借鉴与吸收这些优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推动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注意吸收西方优秀的有益的法律文化成果,尤其是借鉴和移植了西方法治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及法治教育等,并有效地运用到自己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去,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这一点在民商层、经济层和环境层等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法治文化的开放性、国际化应以和谐社会的“和而不同”的理念为指导,应建立在互相尊重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以达到法治文化建设的共同进步。这种吸收和借鉴并不等同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全盘西化。我们国家有着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制度。如果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文化,必然会导致上层建筑与整个社会的脱轨,势必会造成中国法治建设的畸形。因此,法治文化建设中开放态度的实质是对西方法治文明的中国化再造,而不是机械地拼接。
  
  维度之三:法律现代化的终极追求
  
  建设法治文化要以实现法律现代化为终极追求。中国的法治文化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成为全球瞩目的一个焦点,而文化与政治相互交融,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对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经济的现代化必然要求上层建筑的现代化与之相适应,而法治建设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文化来维系,与此同时法治文化也在这种维系和适应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从而促使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的诞生。法治文化要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原则上,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并将这种新的理论方式运用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中去,从而促进现代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不断更新法律价值观念,因为正确的、优良的法律价值观念能够为制定法律、严格执法及校正恶法等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准则。法治文化对法律理论的确立,法律实践的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法律的进步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精神依据。只有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才能真正实现“器物”层面的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才能为中国的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理路
  
  1、破解传统臣民文化
  
  从历史上看,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文化根源。西方的法治与公民产生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而这个商品经济的社会就是一个平等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即市民社会。其思想文化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严重窒息了人与人之间协作和交换的思想,扼杀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活力,从而形成了过分依赖自然经济而疏离了商品经济社会自由、权利等理念,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备的那种民主政治传统,相反却生成了“皇权至上”、“重权轻法”等一系列人治思想。时至今日,人治思想的阴影仍然笼照在人们心理,以至出现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和难以破除的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以及“顺民”思想。破解这一难题的良方就在于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西方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形成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社会是构建法治的基础,没有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没有平等自由的公民,就缺少法治的内在动力和维系法治存在的市民力量。就在于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重在对法治的内心确认、崇尚和信仰。构建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同时,提高公民素质,就会培育和促使公民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观念。[11](56-57)
  
  2、融入现代人文精神
  
  把人文精神融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构成之中去,并将其列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主体性内容,是建构法治文化的必要途径。所谓人文精神,简言之,即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精神。这种精神品格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以自由、民主、平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关系的产物。综观西方近代法治文化建设,它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就在于无论是罗马法复兴,抑或是宗教改革,都自觉不自觉地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它们的旗帜上烙上了人文主义的标识。把人文精神贯注到我国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去,不仅会极大地丰富和充实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而且也将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熏陶和影响,诱发市场主体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关系的理性精神。[12](9)
  
  3、重视本土文化资源
  
  充分重视本土文化资源,积极开拓利用其中的有益成份,这是建构法治文化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每个国家和民族在自己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都产生和形成了为自己所特有的文化系统,并将其视为自己最珍贵的财富,这部分财富既不能输出,也不能输入。我国近年来大举移植和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技术体系,导致法律资源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为什么我们移植和引进的那些法律技术体系,在西方国家极富效率,一旦移植和引进到中国来,就光辉不再,其深刻的原因就在于它脱离了赖以发挥效力的本土文化资源,而这种文化资源作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是移植和引进不了的。我国本土文化资源作为我国民族智慧的积累和民族长期发展的精神文化依托,并不排除其中仍然富含为现时代所需要的某些积极合理的要素。
  
  4、丰富法文化传播机制
  
  法制传播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没有法制传播文化的充分发展也不会有法治文化的充分发展。
  首先,丰富法文化传播机制要丰富传播渠道。改变法学教育方式,打破狭隘的学科限制,探讨和建立各门学科和各种传媒通力合作的法文化教育传播机制,是建构法治文化伦理基础的重要举措。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我国法治系统工程中的一项奠基性工程,它并不只是法学学科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这不仅因为现代社会生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法治文化建设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乃至基层社区的社会整合模式和行为调控模式,是对传统治国手段的扬弃和更新。显然,仅仅依靠法学学科孤军奋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更新现有的法学教育观念,在形式上实现从单一的法科教育向多学科和跨学科大法学教育的转换,在内容上实现从法知识教育向法素质教育的转换,建立起“学院制”与“学徒制”相结合的法学教育合理模式。
  
  其次,丰富法文化传播机制要丰富传播范围。作为当代法制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以“法律六进”为代表的法制传播活动对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具有突出的长效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通过“法律六进”活动的有效传播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了解我国在总结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基本规律和价值取向,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向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延伸,扩大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全民族法治精神文化的提高做出贡献。[13](69)当然,我们还要大力探索新的更多的法治文化传播模式。
  
  四、结语
  
  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提出的重要历史和时代命题,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我们所要构建的法治文化既具有人类法治文化发展中的共性,更具有中国的民族性与地域性。所以,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坚持历史与现实、本土与域外、移植与创新相结合的思维理路,当前尤其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宣传与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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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李传华.对“法律六进”的法治文化思考[J].中国司法,2007,(8):69.
  
  作者简介:
  董邦俊,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曾兼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学编辑、湖北法制报社荆楚法案栏目特邀点评专家、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南昌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
  近年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杂志》、《人民法院报》、《河北法学》、《法学论坛》、《武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专著《贪污罪新论》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环境资源犯罪研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此外,参与撰写刑法著作三部。主持、承担教育部、教育厅人文社科(法学)研究项目五项。获最高法院、中央党校、中国法学会、北京法学会等优秀论文奖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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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昌科技大学    作者:董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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