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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判决量刑依据和改判的条件(李小华所)
2007/9/10 08:46

  为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基本方向,吸收法治国家体现诉讼民主和公正的有益经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对量刑和改判在程序和实体上都规定了条件和依据:   

  第一,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根据犯罪的三性原则: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三,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等诸因素,同时应注意:(1)刑事责任年龄;(2)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3)主观故意和过失;(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6)自首、立功;(7)聋哑人、盲人;(8)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9)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10)加重情节(如:累犯、结果加重犯)。

  长期的司法实践使我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深刻地认识到,对当事人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甚至无辜冤判都是对法制的亵渎和对公民正当合法人身权利的侵犯。

  一个辩护律师出庭辩护是最关键的。因为辩护成功与否,往往影响到判决结果,决定被告人的命运。体现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和职责从案例分析可得到诠释。

  我曾经办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远藤系日本国籍公民。该国某公司为占领中国市场,隐名出资90%,远藤出资10%注册设立了上海公司。

  在进口过程中,该国公司用低于成交价格30%的发票,由上海公司向海关申报。被查获后,海关缉私局认定,远藤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00万元。

  检方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远藤被指控偷逃税款达400万元,其后果可想而知。

  远藤被起诉后,其家属委托我担任他的辩护律师。我查阅了所有案卷,会见远藤并听取其辩解后,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应负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和正当程序规定的要求。这一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轻重的每一要素。

  为了体现刑事辩护的职责和独立性,我对于本案起诉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犯罪主体,我认为不应是远藤,而是日本国的某公司。主要理由是,上海公司的九成出资是日本国公司,走私犯罪决定是由该公司作出的,非法所得也主要归属该公司。

  国外公司能否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这是本案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案情况看,该日本国公司是合法的,上海公司实质上是日本公司偷逃关税的犯罪工具,犯罪责任应由日本公司承担,而远藤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加之他有自首及悔罪表现,我认为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检方亦同意辩护律师观点,鉴于被告人远藤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判处远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远藤被当庭释放。该案对我国量刑的依据作了很好的诠释。

  被告人、自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然我国还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  

  法院审判依据证据,但是,证明责任的分担在诉讼中也可能发生转移,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特定事项的义务。负有证明责任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否则就要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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