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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刑事指控真相必须审辨一切证据(李小华所)
2007/9/10 08:52

  刑事诉讼的重要基础是刑事诉讼证据。我们事务所把刑事诉讼证据的把握当作办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严格审辨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刑事案件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并会留下种种痕迹、遗物和诸多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但由于涉案人员和证人的主观因素既可能会遗忘一些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也可能会把一些与案件并无必然联系的事实搜进证据这个大口袋。作为律师,面对控方提出的鱼龙混杂的证据,既要收集、提出辩护证据,又要对控方证据予以疏理,发现问题,以寻求刑事指控的真相。   

  我们承办美国公民高某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时,在审阅一审卷宗及会见委托人和上诉人过程中,发现高某犯罪证据虽确实、有效,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高某具有美国国籍,长期在国外或境外生活,对中国刑法理解甚少,主观恶性不大。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供了高某的美国护照,又提供了许多国家对走私犯罪处罚的较轻规定,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此辩护意见引起二审法院高度重视。尽管高某在中国犯罪理应按中国刑法执行,但中国刑法对此款走私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辩护意见,认为一审量刑不当,将原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账本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我们接受台湾居民陈某委托,为吴某上诉审辨护律师。   

  我们在审辨控诉证据中发现,指控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仅有2名有利害关系的同案人证言,没有其他佐证,甚至控方都无法对吴某认定侵占数额,属控诉证据链中断。我们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否定此项指控。

  关于挪用资金100万元的指控,也仅有利害关系的1名同案人证言,属孤证。同时我们提请法院查公司帐目,结果是公司账上并未缺少100万元。我们否定了该项指控,并为法院所采纳。

  关于销毁会计账本罪,控方仅拍摄了一张吴家狗窝的照片,解释是销毁现场。我们仔细辨认,狗窝地上毫无焚烧纸灰,墙上亦无焚烧痕迹,我们指出此照片与指控罪名无关联性,此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亦采纳了我们辩护意见。经过法庭辩论,最终改判有期徒刑4年。

  证据决定诉讼,真象李小华律师写的书名一样:让证据出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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