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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灵宇律师解读旅游消费相关法律问题
2009年8月10日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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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的话】
  
  2009年8月7日(周五)15:00--16:00,上海市创远律师事务所甄灵宇受东方法治“网上面对面”节目邀请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为广大网友解读新《旅行社条例》,解答旅游消费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上半年,受金融危机和甲型H1N1流感的双重冲击,我国旅游市场进入调整期。从今年5月1日起,由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全面实施,零负团费、强制购物、改变游程等许多行业“潜规则”被叫停。这表明国内旅游业面临着有效监管和重新洗牌的局面。
  
  伴随着暑期的到来,旅游出游又进入了新一轮旺季。如何签订旅游合同?旅途中发生不愉快该怎样处理?购物过程中买了假货怎么办?可以找那些部门进行投诉?如何避开旅游合同和旅游过程中的“陷阱”?

  【嘉宾介绍】

  甄灵宇,上海市创远律师所律师,《法制日报》"律师信箱"特邀点评律师,《上海法治报》律师顾问团成员。曾担任灿坤集团、光明乳业、FUJIFILM法律顾问,多次代理较有影响的房地产、合同、担保、劳动、工伤、物业、股权转让等诉讼案件。

  【聊天实录】

  [嘉宾甄灵宇]:大家好!我是创远律师事务所甄灵宇律师。非常高兴能有这次机会和大家就旅游中会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现在旅游越来越成为大家日常生活中的休闲放松的方式。如何让旅游真正成为一个身心愉悦的体验过程,法律可以帮上一点忙,现在我开始回答大家的问题。

  [网友450279]问:如何不被忽悠买假货呢?

  [嘉宾甄灵宇]:如何不买假货,这个问题我其实没有能力给出专业的答案。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在旅游购物点要格外提高警惕、保持清醒,最好货比三家,不要贪图便宜。如何不被忽悠,我还是有点建议的。今年5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如果有此行为的,旅游局或者工商局可以责令旅行社改正,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可以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我们看到,这个条例对这种行为使出重拳,处罚手段是非常严厉的。

  因此,如果旅行社有欺骗有胁迫购物的行为,不妨当场提示他相关法律后果。劝阻无效的可以保留证据,事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协会等投诉。

  障还有,万一买到假货怎么办?2003年通过的《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但这个规定中,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的前提是,假货是须旅游合同约定的商店内购买的。旅行社有义务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旅游者在合同约定之外的商场买到假货,那就只能跟实际销售者追究责任了。在此提醒各位旅友,如果旅游行程中有安排购物项目的,最好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将安排的商店名称写清楚。此外在实际购物时要求商家提供购物发票或小票,以便在发现假货时能够证明是在合同约定的商场买的,从而追究旅行社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可能是千里之外的那个旅游商店了。

  [网友306852]问:出去旅游,一定要和旅行社签合同吗?

  [嘉宾甄灵宇]:首先,签定合同是旅行社的义务。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否则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其次,签订合同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旅行社条例的上述规定,我想大概也是这个初衷。签定合同的好处是一则事先确定行程和服务内容,防止旅行社收了钱后敷衍了事或随意更改行程景点。毕竟旅游服务是先付钱的,付了钱后应该有个书面约定才有保障。二则便于追究责任,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受侵害事件都可以依据合同确定承担主体,追究责任。

  [网友345259]问:听说新条例不分国际社和国内社了,请问是不是所有旅行社都能经营出境游业务?

  [嘉宾甄灵宇]:不是的。旅行社条例将旅游业务分成两块,一是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二是出境旅游业务。只要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都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的,才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才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此外,外商投资的旅行社不得经营内地居民的出境旅游,但可经营在内地的境外居民的出境旅游。

  [网友594494]问:通过旅行社是不是能去任何国家和地区旅游?

  [嘉宾甄灵宇]:不是的。旅行社只能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国家旅游局网站有公布出境旅游目的地一览,可以查阅。

  [网友883266]问:内地居民可不可以通过外资旅行社办理出境游?

  [嘉宾甄灵宇]:不可以,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的旅行社不得经营内地居民的出境旅游。

  [网友072464]问:在跟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可以帮助我们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

  [嘉宾甄灵宇]:提几点建议:

  1、签约前应当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避免碰上没有资质甚至没有注册过的皮包旅行社。

  2、最好使用政府示范文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旅游局已推出《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在工商局和旅游局的网站上都可下载。不使用该文本的,也最好在签约前打印该文本以做对比,示范文本中对旅游者有利的条款争取约定在合同上。

  3、合同约定越详尽越好,旅游合同一般是先付款的,旅游者付款后,不能把自身权益寄托在旅行社的诚信上。要有详尽的合同约定好旅行社应尽的义务,应如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的时间等等,避免其敷衍了事或擅自变更行程、项目。

  4、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浏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浏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网友490646]问:新条例实施后,旅游者还会遇到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和有偿服务吗?

  [嘉宾甄灵宇]:旅行社条例对类似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其中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提供合同之外的有偿服务的,处于5万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浏览项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但这个规定中处罚的前提是欺骗和胁迫参加,如果只是提出和建议,允许旅游者选择,没有欺骗、胁迫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违法,事实上旅游者可以拒绝的,也不构成对其权益的损害。因此,作为一个追求利益的经营者,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项目是难免的,但应控制在不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施加不当压力的限度内。

  [网友249573]问:旅行社组织出境游该不该安排领队?

  [嘉宾甄灵宇]:应当安排。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并且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网友735089]问:在参阅旅游广告用语是应当特别注意哪些字眼?

  [嘉宾甄灵宇]:广告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行程、价格、标准等的实质性陈述。一部分是关于山河秀美啊、心情愉悦啊之类的体验性描述。第二部分可以不必在意,主观感受的内容无法检验核对,而实质性陈述部分最好要求写入合同,成为旅行社的合同义务。

  [网友684696]问:导游、领队能不能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嘉宾甄灵宇]:不可以。旅行社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网友369487]问:旅游过程中应不应该安排购物?

  [嘉宾甄灵宇]:旅游过程中安排购物并不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旅行社不可以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也不可胁迫旅游者购物,否则会处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网友679968]问: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损谁负责?

  [嘉宾甄灵宇]: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旅游者应当在权益受损时追究与自己签合同的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受托的旅行社或客运单位、酒店等追究责任。如果旅行过程中客运、酒店、地接社有过失或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追究这些单位的侵权责任。

  一小时很快过去了,再次感谢东方法制网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交流探讨的平台。希望以后还能跟大家交流。如果大家还有问题没来得及问或者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登录我的网站www.vw8wv.com即时交流,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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