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一家国资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被骗4.7亿元!在经济建设中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本周五的节目中,我们将邀请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律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
2007年6月15日(周五)下午3点~4点。是卢湾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和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李小华律师,将结合办案中和参政议政过程中的几点思考,同大家进行交流,并在节目中解答网友的咨询提问。
[嘉宾介绍]
李小华律师,中共党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卢湾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荣获“卢湾区自主创新领军人才”称号。
李小华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是上海刑事辩护的资深律师,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以及涉外刑事犯罪案件辩护。担任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干事、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兼职法学教授,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硕士主讲律师实务——刑事辩护技巧。专业特色: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及职务犯罪的刑事辩护。
李小华律师撰写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问题之探讨》论文获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优秀论文奖”。李小华律师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独立性;运用证据理论,履行律师职责;外国公司、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辩护以及职务犯罪(白领人士)刑事辩护均有深入的研究。
地址:上海市瑞金一路139号6楼(长乐路口)邮编:200020
电话:021-63858668、63853037、63858668传真:63857827 事务所网址:www.lxh-lawfirm.com
[聊天实录]
[嘉宾李小华]开场白:我是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卢湾区人大代表,卢湾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这次有幸成为我们东方网的嘉宾,来和各位网友见面,十分高兴。我想我们既有老朋友,又有新朋友,因为我不是第一次来了,希望我们这一次再次合作愉快。
[网友1949]问:1、律师给人的印象就是承办案件,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就多一项参政议政咯,那么李律师,您作为律师,又是事务所主任,怎么会花精力在反腐倡廉呢?反腐倡廉不是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的事情吗?对这个问题您是怎么考虑的?
[嘉宾李小华]答:刚才这位网友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律师给人的印象就是承办案件,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就多一项参政议政咯,那么李律师,您作为律师,又是事务所主任,怎么会花精力在反腐倡廉呢?反腐倡廉不是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的事情吗?对这个问题您是怎么考虑的?
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首先作为一名律师,是我们国家和人民培养的,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有服务大局的意识,要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我们国家的建设出力。我自己是擅长刑事辩护,主要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辩护。从履行律师的职责过程当中,我自己深有体会,同时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要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在我们人大的会议过程当中,我也结合自己的专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就是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发挥卢湾律师的作用。这样一个意见,得到了我们卢湾区政府、区人大,以及区司法局的专注和重视,并且及时给了我们答复。
我认为,反腐倡廉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的组成部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为打造现代化精品城区、构建和谐卢湾提供了重要保证。从我自己办案过程体会到,对于教育、制度、监督是反腐倡廉的一个必要的措施。
我从自己办案当中遇到的案例作为一种警示,能起到教育他人,增强法治观念的作用。我认为,有些干部他们走上贪污、滥用职权等这些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重要的一点对我们法律,尤其是刑法了解甚少,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有些干部走上犯罪道路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现在五五普法,我是五五普法的高级讲师,这重要的一课不仅只宣传劳动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还应当宣传刑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过程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界定。应该要树立一种理念,就是预防为主,并不是产生问题以后再找律师,而是通过法治教育以后,自己的行为更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我们国家刑法的目的也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犯罪。所以我认为我是人大代表,也是律师事务所主任,结合自己专业,为反腐倡廉做贡献,也是我的职责。[嘉宾李小华]答:我们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也编写了由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书记沙海林作序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读本》,而且由中共上海市卢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欧洲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卢湾区司法局共同策划,并且已经在今年春节以后向卢湾区的所有干部发放了这本读本。也就是说对反腐倡廉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所以我认为作为律师和人大代表,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是不矛盾的事情,并且是有益的经验。
[网友民系天]问:为什么说在各种腐败犯罪中,贪污是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动辄百万使国企倒闭职工下岗的罪过不是更大更严重吗?
[嘉宾李小华]答:这个问题我认为贪污罪是我国刑法第382条所规定的,它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而私分国有财产罪是我国刑法第396条所规定的,它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因为贪污罪它的犯罪主体是一种自然人犯罪,并且是它有特殊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有主管、分管、经管这样一个职权。
贪污罪它侵犯了双重客体,为了保证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刑法对贪污罪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司法实践可以分析,我们国家一些高级干部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死刑的案例屡有报道,说明我们政府反腐倡廉的一种决心,打击犯罪,保障人民财产安全。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它通常是一种单位犯罪,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财产分给全体人员,虽然私分国有资产它造成的财产损失比较大,但是它是一种单位行为,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体上是不一致的。
[嘉宾李小华]答: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是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当中特别要注意的,如果是小部分人员,经讨论将单位财产由小部分人员分,那么不能作为私分国有资产定罪量刑。
[网友minhua]问:职务犯罪中常见的有哪些犯罪类型?俗话说“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李主任,您在办的案件中感触最深的案例是什么?会不会有些人对罪于非罪的界限模糊导致失足呢?
[嘉宾李小华]答:我认为在办案过程当中,应该体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学理论为指导的这样一个原则。现在是市场经济,有些行为罪与非罪,容易混淆,所以我们要求要体现司法公正。
我办过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个高级工程师甲是国家级专家,他退休以后又回到原单位(国有单位)回聘,他在为单位履行职务的同时,又利用自己的技术、劳务,承接了一些业务,得到了50万元,对这个行为是受贿行为还是劳务所得的行为有很大的分歧。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时规定,受贿罪按照贪污量刑。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这个高级工程师受贿罪名成立,这个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事务所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且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在此基础上我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甲并没有利用单位的职务,而是利用业余时间,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并聘了其他人员共同完成了一种劳务,是一种劳务所得。
[嘉宾李小华]答:现在的问题是两者有刑民交织的问题,怎样界定,对于甲的行为,如果不考虑他的上述的这些状况,仅仅认为他是利用单位的受聘这样一个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他人50万元,构成受贿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的意见书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最后甲得到了公正处理。所以我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当依法来经商,在经营活动过程当中,如果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就可以避免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现在有些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包括我们政府都聘请法律顾问,这是法治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值得提倡。
[网友介面]问: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挪用资金多少属于犯罪?
[嘉宾李小华]答:我们国家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的情况,挪用公款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挪用公款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于挪用公款,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友日立日]问:对于一个疑难案件,事务所怎样发挥专家组成员的作用?让专家出来说话,更重要的是要让证据出来说话,您在办案过程中是如何做好这点的?
[嘉宾李小华]答: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是李小华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但是我们所发挥团队优势,我们所有专家教授多,法学硕士多这样一个特点,并且我们聘请了一些资深的专家学者担任我们的专家组成员,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伟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宗汉老师。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体现司法公正,我们通常会开专家研讨会,专家从专业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等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作为律师辩护的观点。
嘉宾李小华]答:我自己办的一个案件,有一个当事人(外国公民)他涉嫌走私普通货物400万元税款,如果罪名成立,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我们专家研讨后,一致认为他的行为应当是单位犯罪(外国公司犯罪),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犯罪的利益归属于单位,他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如果说对他的行为按照自然人判处刑法,显然对他是不公平的,也不能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同时我们又注意到他有自首情节,专程从国外来自首的,我们事务所把专家意见形成辩护观点,交由检察机关,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且采纳了律师辩护观点,经人民法院判决以后,被告人判处有期徒期三年,缓刑五年,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的公平、公正。
所以我认为专家意见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以势压人,而是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学理论为指导,促使公正办案的一种有效措施和方案,值得借鉴。
[网友繁]问:“李小华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是做些什么样的事情?
[嘉宾李小华]答:李小华人民调解工作室发挥了团队优势,为维护社会安定、平安建设做出应有的努力。我们事务所为瑞金二路社区进行了有效的工作,为社区居民参与调解、法治宣传、对社工进行培训等等,得到了社区的好评和认可。
[网友琳琳]问:李律师,你是一位刑事辩护律师,而且擅长为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当事人辩护,而你又致力于预防职务犯罪,做了不少工作,我想知道,你希望这样的案子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你是不是希望看到大家都很廉洁了,你的业务下降了?你是如何看待这两者的关系的?
[嘉宾李小华]答:我认为这样的案子还是少一点好,因为现在从我自己办的案件感觉,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严重。
例如我最近承接的一个案件,上海某一个公司被信用证诈骗4.7亿元,损失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于是我作为律师和人大代表,引起了我的深思,我们应当预防为主,在招商引资过程前后,应有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作出评估意见。在履约过程中,也应当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的决策,对于4.7个亿的信用证诈骗行为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在这个漫长过程中,如果有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出专家意见,是能够避免损失的。
所以不能产生问题以后,损失已经实际造成了,才恍然大悟想起请律师。这实际是一个司法理念,律师不是消火队,而是预防员。就像医生一样,要接受体检一样。所以随着我们市场经济越来越规范,人们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思想理念更应该得到提高,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我认为这是当务之急,而不是可有可无。
当然,律师应当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素质、专业水平、服务理念、服务大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嘉宾李小华]答: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谈一些自己的粗浅体会,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谅解。我想我们有机会共同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共同提高。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