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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先生网论司法公正
2007年12月6日 16:16
 
  【主持人的话】
  
  司法公正一直以来是群众和网友热衷和关注的话题。但是对于司法公正,由于各自的文化程度、教育背景和生活经历不同,在理解上也会有所不同。

  2007年12月6日(周四)13:30--14:30,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邀请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先生,和大家交流对公正的理解,并从法院管理的角度,向大家介绍法院内部如何通过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来确保司法运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欢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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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天实录】

  [嘉宾潘福仁]答: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和大家聊一聊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话题。

  [主持人]:欢迎潘院长做客东方网,先请潘院长介绍一下一中院的基本情况?

  [嘉宾潘福仁]答:我院建于1995年7月1日,前身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院现有在编人员430人,其中法官243人,其余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绝大多数法官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法官数的99%),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占法官总数的28%。法院内设有立案、刑事、民事、行政、知产、未成年综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12个审判庭,下辖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松江、金山、南汇、奉贤9个基层法院。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以去年为例,民事占55%,减刑假释占18%,执行占10%,刑事占7%,行政占2%。如果以审级来分,一审案件占10%,二审案件占57%。

  [网友LGG]问:从法院角度来讲,如何解析公正、高效和权威?

  [嘉宾潘福仁]答:对于公正、高效和权威,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回答。从网友提问的热烈程度来看,大家都很关注司法公正。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殷切期望。高效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只有高效才能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最大限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公正高效的重要保证,是法律权威、国家权威和党的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网友天天]问:请问,如果司法行政人员妨碍司法公正的话,他的量刑与一般民众有什么区别吗?

  [嘉宾潘福仁]答:应该说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们宪法规定的原则。我们有一个老院长曾经说过,法官没有其他什么优惠,在量刑的时候有优惠,如果法官与公民犯同样罪的时候,对法官的处理就要重一点。

  [网友大陆]问:近年来一中院建立了哪些机制来确保公正高效?

  [嘉宾潘福仁]答:近年来,一中院建立了以下一些机制来确保公正高效。一是早在10年前我院就探索把审判权交给合议庭法官,让合议庭法官有职有责,现在95%以上的案件都由合议庭决定,减少了审判环节,提高了效率。

  二是公开的机制,落实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的要求,在法庭上认定证据和事实,在文书中写明裁判理由,以公开促公正。

  三是权力的分解制约机制,对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分解,如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裁执分离机制,通过互相制约来保证公正。

  四是实施审判流程管理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立案、排期、开庭、评议、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有效解决了办案进程不明、办案拖拉的问题。

  [网友jplcj]问:为了实现公正高效的目标,一中院在对队伍的教育管理上有哪些举措?

  [嘉宾潘福仁]答:我院在队伍教育管理上确实花了不少功夫,比较突出的有三方面的举措:一是思想教育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依法办案。

  二是能力培训方面,通过职业进修、人才引进、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举措提高队伍司法能力,优化法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

  三是在作风形象上要求司法亲民,克服“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对不规范的问题做到“即知即改”,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法官的工作责任心。

  [网友公正人物]问:现在法院有一个提法叫“案结事了”,为什么要这么提?它与公正高效的关系是怎样的?

  [嘉宾潘福仁]答:通过案件审理,无论以调解、和解还是裁判的形式结案,只要确实化解了纠纷、消除了矛盾,当事人顺利履行的,或者能够执行的,就是案结事了。案结事了从稳定社会关系、减轻当事人讼累的角度来看,既体现公正又体现高效。

  所以,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我们要求法官尽可能追求案结事了。但是,到法院打官司总有一方会输,其败诉结果与其说是诉讼带来的,还不如说是本身就存在着的商业风险和其他风险在诉讼中的反映,或者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不强所导致的。对此,经过充分释明和耐心说服,当事人仍然坚持其主张的,也同样应该认为是案结事了。

  [网友伸伸]问:法院说自己公平,老百姓说不公平,公平到底有没有标准?

  [嘉宾潘福仁]答:法院在办案中经常可以体会到不同公平观之间的冲突,如群众追求的客观事实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冲突、群众追求结果公正与法院注重程序公正之间的冲突、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与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公平观之间的冲突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公平观,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念,公平也是相对灵活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公平,比如就内容来说,有程序的公平,还有实体的公平;有机会的公平,还有结果的公平;有一时的公平,还有长远的公平;有个别人的公平,还有整体的公平等等。

  法院在对待公平问题上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国家和社会角度出发力求公平,如在个别人的公平和多数人的公平冲突时,要更加侧重保护多数人的公平;在弱势群体和强势主体的公平冲突时,就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平;在个人公平和社会公平冲突时,就要维护社会公平;在一时的公平和长远的公平冲突时,要维护长远的公平。

  [网友茶杯]问:潘院长,我刚看到一篇报道,您在一个会议上做了一个题为:《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体现公正高效权威》的主题发言,很想了解您这个发言的内容,可惜网上只报道了标题没有内容,能否在此介绍一二呢?

  [嘉宾潘福仁]答:这是本周二上午上海市法宣办搞了一个宪法宣传周的研讨会,我在这个会上有个发言:《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体现公正高效权威》。它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厘清思想认识,坚持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要充分认识司法为民的本质和现阶段所面临的形势和困难;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要切实处理好司法为民和严肃执法、司法中立、群众认识之间的关系。

  二、调整工作机制,确保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落到实处。在建立健全法院工作机制的价值取向上,要始终以满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诉讼为标准;在工作机制的目标要求上,要始终体现公正高效权威的追求;在工作机制的具体运作上,始终关注便于群众利用这一细节。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充分履行法院职责提供全面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意识提供思想保证;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为公正高效权威提供组织保证;严格管理队伍,加强监督制约,为人民司法的清正廉洁提供制度保证。

  [网友米饭]问:现在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官还是那么多,个案公正能有保证吗?

  [嘉宾潘福仁]答:确实,随着近年来上海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法院的收案量逐年大幅度上升。在一中院建院初期的1996年,我们全院的收案是八千多件,而到了去年2006年,收案已经超过一万八千件,今年肯定要超过两万件。而我们现在法官的人数相比起当时来,仅仅增加了不到10%,所以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的矛盾是非常突出的,在办案一线的同志真的是相当辛苦。现阶段,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认为,不管法官一年办几十个还是几百个案件,可能从个案角度只是其中的几十分之一或几百分之一,但对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一百。

  所以,从我们主观上,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在内部挖掘潜力,从制度上、机制上、管理上,以及法官的审判能力、队伍素质上多下功夫,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事实上,这么多年来,我们也是这样走过来的。当然,我们也确实非常希望能够得到社会方方面面,包括广大群众和当事人的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善意的监督。

  [网友法官大人]问:法院是如何做到公开审判,公开信息的?

  [嘉宾潘福仁]答:公开审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们特别重视审判公开,首先我们是立案公开;其次是我们案件的开庭依法向社会公开,只要有身份证的公民,都可以到法院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

  第三是我们执行公开,我们强调整个执行过程的公开。另外,我们法院的所有信息基本上都是公开的,在网上可以查阅部分案件的法律文书;到我们的立案庭可以查阅案件审理过程的一些信息;用声询电话查阅我们法院的一些工作信息;可以通过档案室查阅已结案件的情况。

  [网友老k]问:严格依法就一定能实现公正吗?

  [嘉宾潘福仁]答:过去我们的立法比较落后,但改革开放至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作为成文法国家,应该讲,严格依法就能够实现公正。但因我国改革还在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又因法律规范的制订需要有一个过程,相对于形势来讲,法律总是落后的。所以当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明显滞后,或者法律规定有冲突以及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分歧的时候,要靠法官的智慧,运用法律原则、社会习惯等对法律进行恰当的解释和选择。

  当然,法官在解释法律和作出价值选择时,也要遵循一些具体和基本的标准:就不同内容的权利来说,当生命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生命权;生存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生存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人身权。就不同的权利主体来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要充分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就不同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来说,就要适当照顾老弱病残等诉讼能力较低的人。就不同的价值观来说,实体与程序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选择程序;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选择公平。

  [网友西藏大法官]问:我是一名来自西藏的法官,潘院长,有没有实习的法官位置提供我们向上海老师学习的机会

  [嘉宾潘福仁]答:西藏日喀则地区是我们上海对口支援的地区,我知道西藏法院有很多很好的经验,我们应该向西藏学习。如果你是日喀则地区的法官,可以通过你们政治部和我院政治部联系,我们愿意提供互相学习的机会。

  [网友喜儿]问:法院的内部机制和管理在保证公正上真的那么管用吗?是否考虑到群众需求?

  [嘉宾潘福仁]答:对于法院而言,很早就注意到法院自身认识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差距,并一直在致力于缩小这种差距。在内部机制和管理上,始终以满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诉讼为标准。如在每年工作的谋划中,我们注重听取人大、政协、律师协会、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精神,今年年初我院出台的五十条司法为民措施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

  此外,在内部机制和管理上也注意杜绝“方便了法院审判,不方便群众诉讼”的现象发生。近十年来,我院的案件数实现了翻番,人员几乎没有增加,但我们始终没有因为任务的增加而把诉讼的不便转嫁给诉讼当事人,相反还坚持当场立案、当场排期、来信三日回复、院庭领导信访接待等制度。

  [网友贫下中农]问:对于弱势群体如何保证其得到公正的对待?

  [嘉宾潘福仁]答:弱势群体经济上比较困难,诉讼能力也较差。为了使其得到公正对待,我们的举措:一是加强诉讼指导,通过行使释明权防止出现当事人仅仅因为欠缺诉讼“技巧”而输掉诉讼,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完成举证工作的,法院会依职权调查取证。

  二是对于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使他们依法及时得到保护。

  三是对于老弱病残当事人,采用巡回办案、上门开庭、上门接访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缓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官司的权利。2002至2006年,我院对569起案件实行了诉讼费减、免、缓,金额达361万元。

  [网友小申]问:法官判案是自己一个说了算,还是要听领导的?

  [嘉宾潘福仁]答:法官判案,无论是“自己一个说了算”,还是“要听领导的”,都是一种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理解。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我国法院的裁判机制,对于裁判这样一个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大司法行为,我国法律做了严格的规定。

  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刑事一审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这种情形下,独任审判的法官可以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应的法律以所在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裁判。在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以及大多数民事、刑事一审案件中,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人员为单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在审判中享有平等权利义务,在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独任的法官与合议庭可以以法院名义作出判决,在程序上不受相关行政领导的制约。但为了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制约程序,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而且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此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网友公民]问: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诉是否变成三审了?

  [嘉宾潘福仁]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明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申诉再审和执行工作两大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诉讼制度,现在仍是二审终审制,申诉或申请再审只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审判监督,并不是所谓的“三审”。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要特别提醒大家的一点,是规定了当事人应向原审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所以,明年4月1日以后,当事人对区县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要向其上一级,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对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则是向其上一级,也就是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网友爱管事]问:同样的案件有的这么判,有的那么判,怎么才算公正啊?

  [嘉宾潘福仁]答:这位网友说的问题实践中的确存在。影响执法统一的因素有很多,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甚至立法本身也会有冲突;而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条法律,也会有不同理解和认识。

  此外,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候还需要考虑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问题;而被当事人认为案情相同的一些案件,如果具体分析各种因素,其实不少仍然还是存在差异的。所以有不少学者认为,绝对统一的司法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当然,也确实有一些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是因为法官的能力素质、适用法律水平参差不齐所造成的。对此,我们正在通过不断明确法官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标准、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来加以解决。

  作为上海的中级法院,常常有一些好的典型案例,我们也一直在总结审判经验和执法尺度。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留意一下相关的案件报道,也可以到一中的网站上去看看,我们也正在陆续出版一些书籍。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些典型案例还是可以起到统一执法思路的作用,是有很好的实践指导意义的。

  [网友海外学子]问:我在美国留学,定居,国外的这种陪审员说了算的制度,与我国司法制度比较,那个更有公正性呀?

  [嘉宾潘福仁]答: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社会制度及司法体制也有很大的差别。应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司法体制是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情的,只要严格认真按照我们的制度办理,应该能够保证公正。

  [网友市民]问:动迁中有人闹得凶,得到的好处就多,打官司是不是也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嘉宾潘福仁]答:在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偏颇甚至是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通过“闹”,就能引起领导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有的甚至通过闹访、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形式给法院施加压力,由此企图获得有利的判决或者改变原来的司法裁决。这些观念显然是错误的,在这些观念驱动下产生的缠访、闹访现象,不仅对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无益,还会因此而干扰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法律问题,司法方式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和最终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特点或者要求就是,双方通过法定的程序以证据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分清是非曲直,最终法院以证据确认的事实来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所以,要打赢“官司”,首先要自己有理,其次还要通过证据把自己的“理”讲清楚,使人信服。老百姓有句话叫“有理不在声高”,“闹”并不有助于把理说清楚。如果当事人不能接受裁判结果,则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上诉、申诉等途径加以解决。如果穷尽了所有的司法途径,仍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当事人即使不认同某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或某个案件的判决,只要法律或者判决是经过正当程序产生的,也应当接受并且遵照执行。

  [网友不平]问:如果要司法公正.我建议在法院内部展开一场查处腐败的的运动.真正让老百姓感到司法公正.否则就是在作秀

  [嘉宾潘福仁]答:社会上对腐败问题确实比较关注,法院也是被关注的热点。但在社会和群众的关心之下,内外监督机制也越来越健全。法官要腐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我们始终坚持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全面落实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在立案、排期、庭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裁判理由、诉讼文书、执行过程等各个环节坚持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我们十分注意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分解,在纵向上建立了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既分离又配合的制度,横向上建立了立案、审判、执行“三分立”制度,加强了合议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再次,我们重视把监督队伍和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不仅在业内加强管理,而且在业外纳入监督范围,只要有反映廉政的线索,监察部门都会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网友五月花]问:烦请潘院长回答编号36-39关于教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程序方面的公正问题。本人电子信箱:mayflower9300@yahoo.com.cn

  [嘉宾潘福仁]答:由于你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个案,在网上很难说清。我们会通过电子邮件主动联系你。

  [网友见见]问:是不是很多情况下,在上诉前,需要有仲裁程序?

  [嘉宾潘福仁]答:提交仲裁与到法院起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设置。法院是属于国家机关,是当事人诉诸于国家公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仲裁机构是属于民间机构,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对于当事人而言,提交仲裁的前提条件是要拥有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对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而言,是提起诉讼还是提交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起诉前需先通过仲裁程序的问题。但劳动争议案件则是例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程序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网友见见]问:现在对于民告官的案件,市民胜诉的情况多不多?

  [嘉宾潘福仁]答: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通常而言,针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从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四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其中一方面存在错误,法院将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近三年来,在我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都保持在5%以下。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高低作为行政审判工作是否有成效的标准,我对上海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总体印象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比较规范的。

  [网友牛牛]问:法院犯法在中国可以找哪里告,这种情况在基层不少见

  [嘉宾潘福仁]答:这需要区分几种情况:如果是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上或者审理程序上出现的错误,法律本身就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救济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申请抗诉、申请再审等程序来维护你的权益;如果法院的判决、执行等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请确认国家赔偿。当然,如果法官存在违法违纪、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依照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有关纪律规定作出处理。

  [网友平民]问:判决书生效至今想找法官帮忙执行连个影子都不见,将近半个月和法官电话联系无着,接待的说让我每天到法院去候着真的让我很无奈

  [嘉宾潘福仁]答:首先我对该网友遇到的不便表示歉意。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如果没有按照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的,可以到案件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受理案件的是法院的执行庭而非给案件下判的审判庭或主审法官。

  另外,目前法院在人员没有增多的情况下,案件数年年上升,人员少与案件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以我们法院为例,民事法官每周要开庭三天,还要阅卷、讨论案件等等,确实比较忙。我们现在也已经注意到了象你这样联系不到法官的情况,并且已经在着手解决。本周一,我院的诉讼事务中心揭牌启用,这个部门专门负责接收材料、联络法官、案件查询等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网友温暖小棉拖]问:请问潘院长,法院内部人员都是怎样理解“司法公正”的?有没有意识到法院人员的行为是在代表着国家意志?

  [嘉宾潘福仁]答: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是我们的天职。我们的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这是每一位法官都应该切实牢记的。

  [嘉宾潘福仁]答:很高兴与网友交流,感谢网友们关心法院的工作和司法公正。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只能聊到这里,对于网友们提出的一些具体案件,我们将通过其他的方式与网友进行联系、沟通,对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我们将创造机会下次再聊。司法公正是永恒的主题,我们将继续努力。谢谢大家!

 

编辑:徐芝  来源:东方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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