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网上面对面
黄荣楠律师谈维权调查、人身损害索赔
2008年1月25日 15:58
 
  【主持人的话】  

  妻子能否雇佣第三人调查丈夫婚外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如何索赔?维权所需要的证据调查该怎样进行?……本周五的节目中,我们邀请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黄荣楠律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聊聊关于维权调查、人身损害索赔等法律问题,并在节目中接受大家的法律咨询。欢迎提问!
  
  时间:2008年1月25日(周五)14:30—15:30。

  image

  【嘉宾介绍】

  黄荣楠律师,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曾荣获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冠军和“最佳辩手”称号,记司法部三等功一次,徐汇区“新长征突击手”称号,徐汇区“光启杯十佳青年”称号,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业务专长: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百姓维权。

  【聊天实录】

  [嘉宾黄荣楠]开场白: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的黄荣楠。今天非常高兴能来到这里,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希望在这一个小时里,各位网友能畅所欲言,聊得尽兴!

  [网友正想问]问:妻子能否雇佣第三人调查丈夫婚外情?

  [嘉宾黄荣楠]答:关于婚外情的调查,现在是一个挺热门的问题。但身为律师,我认为作为调查权,法律上规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享有。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调查权。而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商务咨询公司对外宣称,自己可以调查婚外情,或者一方的手机短信记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机构是不具有这种权利的。从我国的《婚姻法》角度来说,夫妻之间有互相坦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夫妻一方对配偶另一方的相关事项是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如果妻子或丈夫本身自行调查,应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一方把这个权利委托给不具有调查职权的商务型公司的话,性质就发生变化。我们可以认为,第三方公司是不当介入了家庭的隐私。而且由于上述公司没有法定的权利,他的调查手段也极可能引起社会矛盾。

  [网友伤心女子]问:请问,房子是由老公婚前买的,如果分手的话,房子我有份吗?

  [嘉宾黄荣楠]答:婚前的房产,新旧《婚姻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根据旧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重要生活资料,在八年以后,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生活资料或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论经过多长的婚姻期限,仍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一方在婚前,只是用预付款的方式,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而婚后夫妻双方用公积金也好,共同的工资也好,进行了还贷,该房产应该根据夫妻双方对于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配。而不是仅归一方所有。

  [网友小飞]问:黄律师,您参加过电视台的《撞击》节目?你当时辩的话题是什么?你是什么观点?   

  [嘉宾黄荣楠]答:我参加《撞击》节目前后有一年的时间。当时的一些话题主要是集中在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有一些社会上热点的事件。这些话题,一般是由编导在前一天,从报纸或者网站上搜集来,然后把辩题发给多位嘉宾看,有选择性地选取两位意见不同的嘉宾进行辩论。所以我们在电视上展示的立场,基本是我们本人的观点。由于我的工作是律师,考虑立场的时候,我会更多地从老百姓的一方和法律的一方来进行考虑。我还记得,比较有意思的几个话题:医患关系责任到底在医院还是在患者一方?还有个话题是,见死不救到底应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话题在播出后,也引起了观众们的极大兴趣。在生活中,有一些观众朋友碰到我,还会和我进行交流。我也觉得非常开心。

  [网友蒙方]问:黄律师,你曾荣获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冠军”和“最佳辩手”称号,那么你在庭审中的辩论也很厉害咯?:)请告诉我们这方面你是怎么锻炼的?

  [嘉宾黄荣楠]答:感谢这位朋友,还记得我七年前参加过的“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这场比赛是一个团体性的辩论,所以能够夺得冠军,不是说我一位辩手发挥得好,实际上是我们三位选手,更包括我们的后援团,共同合作的结果。我在庭审中的辩论风格,一般也是比较锐利的。但我也很希望自己的辩论风格能够不让对方觉得那么的刺人。至于是怎么锻炼出来的,我想我应该感谢复旦大学,在我读书期间,被选为了大学辩论队的成员,得到了很好的辩论技巧的培训。在工作以后,经过多年的实战开庭,让我的辩论风格更适合庭审的需要。

  [网友2汇]问:现在正在开两会,上海有好几位律师代表参加。我想问黄律师,如果你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迟早的事,呵呵),你在两会上会提出什么议案什么建议?:)

  [嘉宾黄荣楠]答:谢谢这位网友对我的信任。我现在是徐汇区政协的常委。上星期刚开过区政协会议,众多的政协委员特别关注民生问题。对于去年CPI不断上升的情况,社会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的生活状况非常值得关注。在我们所提出的建议当中,我们希望区政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同时也希望政府各方面能够提供给弱势群体更多的就业培训和就业岗位,让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对物价的上涨。我个人的提案也特别提到在上访程序中,希望我们的信访接待机构能够更贴近上访群众的想法,不要把上访只是作为一种简单的听取意见的过程,而是更希望政府部门能够针对合理的上访请求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及时地予以解决。

  [网友农家]问:请问,如果一位非上海户籍的女性与上海男人结婚,她是否可以获取上海户口?

  [嘉宾黄荣楠]答:据我所知,非上海户籍的女性与上海男性结婚,需要在婚后十五年才可获取上海户口。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大量的非上海户籍配偶,借助虚假的婚姻关系,在短期内取得上海户籍。但这一政策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实际上由于非户籍女性结婚后不能及时取得上海户口,导致她本人和她孩子在就医和就学过程中,均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这次的政协会议中,妇女界的代表也提出希望能在获取户籍的条件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比如说:在生育子女后,可以把获取户籍的时间缩短到3至5年。有关部门也仔细听取了政协委员的意见,表示愿意考虑。

  [网友小公司]问:黄律师,你平时比较多的是接办哪类案件?业务专长是什么?能为民营小企业提供哪些具体服务?

  [嘉宾黄荣楠]答:我平时较多接办的是经济类型的案件。比如说:公司的成立、兼并,合同的纠纷。由于我现在是上海一家著名电视媒体的常年法律顾问,所以我会接触到很多著作权方面的案件。一般我们为企业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类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合同的制定、修改,同时为企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另一类是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代理企业处理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诉讼业务。

  [网友binbin]问:见死不救到底应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律师你个人观点如何?

  [嘉宾黄荣楠]答:对于见死不救,我认为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而且是一种较高的道德层面的要求。一般法律上所限定的只能是对公民基本道德素质的规定,比如说:不能杀人、放火、盗窃等。在日常生活中,只有一些具有特种职业的公民才具有救助的义务。比如说警察、军人和消防队员。如果我们把见死不救定入法律,实际上会引起社会的恐慌。比如说:如果有个小孩落水,围观者如果不救,都有可能会被刑事处罚,这样就会引伸出一个问题。围观者中有会游泳的人,也有不会游泳的人。如果一刀切,都需要他们下河救人的话,那实际上就会造成更多的溺水者。所以对于围观者的冷漠,我们可以批评、指责,但我个人不建议把这个定入法律。

  [网友求索]问:我是一位普陀区的普通市民,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普陀区镇坪路56、66、86号底层商铺,建筑面积为2242.54平方米。法院裁定、执行协助、他项权利、判决书、预告权证、缴税凭证等都确定2242.54平方米。但2006年办理产证时房地局登记部门却称只能按1725.39平方米办理产证,否则就不让办。我顿时傻了,怎么会莫名缩水500平方?找法院、找房地部门都互相推诿,不肯重新测绘,不愿作出任何正面答复。我该怎么办?请帮忙,谢谢!

  [嘉宾黄荣楠]答:对您所提出的这样一件事实,我也觉得很难理解。因为如果您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相应的标的物,那么该房产的面积应当是由法院判决书及相应的权利凭证所认定。房地产部门,一般是根据测绘部门所作出的测绘报告来确定相应房产的面积,所以问题可能是出在测绘的过程当中。造成这一原因,应该会是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之间的差异,你应该要求房地部门作出一个正面的解释并提供测绘报告。

  [网友拜托]问:黄律师,女方在结婚前应该注意保留哪些票据或者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嘉宾黄荣楠]答:关于婚前财产,我们一般需要能够拿出凭证,证明是婚前购买的。比如说一些贵重首饰,应该保存购买期限的发票。对于一些重要的存单,也应当证明是婚前所存入的款项。但是像存款这一类的,极有可能在婚后,有时拿进,有时拿出,容易被误解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还是建议对一些动产需要在婚前有所公证或约定。

  [网友小白领]问:我觉得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很重要,请问如果想自学一些法律知识的话,应该如何着手呢?   

  [嘉宾黄荣楠]答:感谢你对法律知识的关注,如果想自学一些法律的话,我觉得可以看一些出版的公民法律教程。这些简单的法律读物,可以比较系统地介绍老百姓生活当中经常碰到的法律知识,比如说《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你还有兴趣的话,也可以看一些案例分析。我想现在报刊、网站上,有很多社会热点新闻,一般报社和网站也会邀请法学人士,特别是律师,发表一些看法。如果你留心的话,从这些点点滴滴的律师评论中,也能够积累起不少法学的知识。

  [网友严纶]问:网上看到你曾经代理一个案子,为维护游客的利益状告旅行社,结果在接受了电视台采访后,被告抓住你的某些话又状告了你,这件事情后来怎样啦?能跟我们说说吗?

  [嘉宾黄荣楠]答:也谢谢你对我处理案件的关注。那个案件在数年前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我所代理的游客状告旅行社的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金额近1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非常满意。而该旅行社告我的名誉侵权一案,被法庭驳回。法院认为,律师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所发表的客观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网友尼尼]问:现在新人结婚开始进行财产公证,请问可以公证哪些东西?

  [嘉宾黄荣楠]答:如果新人比较具有法律意识,现在也越来越多的进行了婚前公证。公证内容也不仅限于婚前财产,有的也涉及到婚后收入的分配、家庭共同支出的分担等。从我律师的角度来说,我觉得由于目前的离婚率偏高,而很多新人也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婚前公证确实能够避免很多婚后的纠纷。但实际上这个做法由于和我们中国人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念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实际上真正做婚前公证的人并不多。

  [网友默默]问:今天看到新闻“老人心脏病猝死,过路司机被判赔6万”。这个司机多冤啊?他要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嘉宾黄荣楠]答:这个新闻我也看到了。但是新闻当中没有具体引述法院判决的依据。从我所掌握的情况上看,老人和司机争辩的焦点在于:老人认为,他的摔倒是被车给带倒的。而司机则否认,只承认一旁路过,车辆并没有碰擦到老人。由于车辆带倒行人,一般没有碰擦的痕迹,所以在法庭上,法院很难认定这样一件事实是否成立。我估计,法院更多的是从公平性的原则上来进行考虑。由于出租车作为一种高速的运输工具,在发生事故时,法院推断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要求车辆一方或司机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像现在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即使车辆一方没有过错,仍要求车辆一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都是出于同样的公平性的考虑。可能本案中的司机是无辜的,他可以继续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关键在于,他需要提供有利的证言证明并非是他的车带倒了老人。

  [网友恰恰]问:婚前如果我和老公共同出资买房,如何可以证明有一部分钱是我出的呢?   

  [嘉宾黄荣楠]答:从我处理的案件上来看,由于买房的资金一般都是比较大,买房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都会在银行有相应的取款记录或转账记录。如果你在买房过程中,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本票的方式,向房产商支付房款,这就是有利的出资证明。如果你是从银行提取了现钞,然后交给老公去支付房款,你应该保留银行的提款记录。

  [网友默默]问:一般的人身损害事故,如果提出索赔,有没有诉讼时效?

  [嘉宾黄荣楠]答: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但是这一年,法律也会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主张他自身的权利。比如说,在发生一些严重的事故后,当事人处于昏迷或医院里的住院状态,无法签署或主张诉讼。那么法院也会在考虑诉讼时效时,将上诉的昏迷或住院时间剔除在外。

  [嘉宾黄荣楠]结束语:感谢各位网友,今天和我一起度过了一个小时的网络时光。能看到那么多朋友关心社会热点,提出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我觉得在这个社会上,知法懂法的人越来越多了。能和你们交流也是我的荣幸。希望你们继续关注东方网,关注我!有机会我们再聊!再见!

 

 来源:东方法治   
Copyright 2007 Eas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法治版权所有
安徽省依法治省办、福建省法宣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法宣办、山东省普法办、
上海市法宣办、浙江省普法办 联合主办 东方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