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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身陷新型法律纠纷 老年人三招傍身不糊涂
招数一:身边家务事要“摆平” ■子女心不能随便伤
85岁的戴老太早年丧偶,育有一儿两女,儿子阿金常年在外地工作。1999年,戴老太承租的房屋拆迁,政府分配给戴家三套房屋,戴老太的两个女儿各得一套,戴老太和儿子分到一套。三个月后,儿子回沪,将戴老太赶出家门,经过居委和拆迁公司的协商,戴老太最后住到了二女儿家中,拆迁公司也作了相应的补偿面积。
2006年,生活已经难以自理的戴老太突然强烈要求搬回儿子家,并将二女儿告上法庭,称女儿女婿不尽赡养义务,造成她营养不良,现在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她要拿回属于自己份额的那部分折价款。据了解,戴老太一直由二女儿精心照顾,此次起诉完全是因为儿子在老人面前“发难”,而老人本身又有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后该案经过法院调解才得以解决。 ■立遗嘱最好别“遮遮掩掩”
周老太和丈夫一直没有生育,夫妻俩在上世纪中期收养了一对儿女。丈夫去世后,周老太一直偏爱养子,对养女则不闻不问。2007年5月,周老太突然感觉身体不适,病榻前,她向前来看望她的弟弟、弟媳吐露心声,准备把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养子。三天后,周老太病重住院,再次与自己的老姐妹方某说起自己的“遗嘱”。
周老太去世后,养女一纸诉状将养子告上法庭,养子在法庭上提供了诸多证人,但由于周老太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最后判决口头遗嘱无效。 ■不要轻信“干女儿”“干儿子”
年过八十的老袁是一位孤老,为了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个照应,老袁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出租出去,靠收来的一点房租来支付自己在养老院的开销。承租老袁房屋的是一位刚从外地过来打工的年轻姑娘秀秀,姑娘勤快热情给老袁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她不仅时常看望老人,甚至在老人生病的时候垫付医药费,尽心照顾。不久,老袁诚心认了秀秀为自己的干女儿,并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赠送给了秀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袁的房屋产权转让给秀秀,而实际上秀秀未付分文。此后不久,秀秀态度大转,不再尽心照顾老袁,老袁遂起诉法院要求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双方实际按赠与合同进行了履行,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老袁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提醒】对待子女不可厚此薄彼
赡养、继承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引发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就是有些老人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对自己的子女厚此薄彼,处理财产不公从而导致子女翻脸。所以,老人对待子女要注意“一碗水端平”,不要人为地制造矛盾,对重要财产如房屋、大额存款、股票等的处理,最好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这样既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子女也要多体谅老人,很多孤寂老人打赡养官司并不是为了拿到钱,而是希望子女更多地在精神上关心抚慰老人。另外,对于孤老来说,由于精神上缺少慰籍,一旦有陌生人向你表示好意,千万不要随意送出自己的财产,可以考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招数二:口袋里的钱要“捂牢” ■股市有风险
退休已经五年的林阿姨平时爱搓麻将,自从2006年下半年股票市场红火之后,林阿姨发现身边的“牌搭子”都成了津津乐道的“股票迷”,今天你赚2千,明天他赢1万,看得林阿姨心里直痒痒。2007年初,林阿姨看到电视里的财经频道正在播放一则证券理财广告,心动了的她立即前往该投资理财公司咨询,并在业务员的强力推荐下花了5万元买了一套操作软件回家。原以为从此自己可以高枕无忧地赚钱,谁知非但没有等到所谓的“股票专家”来指点,3个月后投资公司也改头换面跑了个没影。 ■买房莫心急
“我早知道中介这样坑人,怎么也不会签那个字!”今年67岁的张女士懊恼不已。张女士有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2007年5月30日在中介的撮合下,她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并收下了买家的1万元定金,但翌日她就后悔并马上将钱送还给中介。谁知中介非但翻脸不收,买家还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理由是张女士擅自违约。“中介和我说好七天里随时随地可以改动,没想到后来全变了!”张女士懊悔不已,而为了卖房这件事,她的丈夫已经急出病来了。 ■借钱要谨慎
老李是个退休的高级工程师。2007年5月,老同事张某突然找到老李,说自己正在筹备开公司缺钱,想向老李“调个头寸”,并承诺一旦公司启动,马上回报高额利息。老李一口答应了张某的请求,但由于身边没有那么多现金,老李竟然拿着自己家的房产证找到高利贷公司借了15万元,并在高利贷公司的诱骗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半个月后,高利贷要求老李还钱,并将利息擅自提高了2万元,老李没有应允。不久,高利贷公司派人将老李告上法庭,让老李胸闷的是,对方根本不承认自己是高利贷,一口咬定自己只是买房人,老李对此百口莫辩,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在中介“挂牌”。 【提醒】投资理财不要冲动跟风 由于近年来各类投资渠道的增加,新的理财方式不断涌现,看着身边年轻人“轻松赚钱”,很多老年人也尝试着把手里的“钱”变“活”,但是投资的同时千万要注意留出必备的“养老钱”,不要“倾囊而出”,特别是股票、基金、外汇、房屋这类比较专业的理财方式,一旦出现变故,后果难以设想。另外,老年人也要善于保留证据,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很可能会无法印证客观发生的事实,最后导致败诉。 招数三:“赚钱”诱惑要三思 ■一只香烟盒骗走29万
黄阿姨至今也不能忘记自己受骗的那次惨痛教训。2006年的一天下午,黄阿姨刚从朋友家回来,看见一高个儿男子手里拿着一样东西,男子告诉黄阿姨,这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专利产品,自己现在正缺钱准备低价脱手。很快,另一名胖胖的男子走上前来搭讪,并拉着黄阿姨和高个儿前往“鉴定机构”求证。最后在两名男子的诱骗下,黄阿姨从银行里取出了29万元买下了这个所谓的“高科技产品”,而当骗子消失后,黄阿姨才发现自己买下的竟然是个香烟盒子。 ■一时贪念被惩处
徐女士与丈夫离异多年,一直孤身一人生活。2005年初,徐女士将自己在郊区所有的一套房屋挂牌出租,前来承租的中年男子自称是某加工厂的老板,愿意一次性支付徐女士一年租金,徐女士欣然应允。三个月后,当徐女士回家取衣物时,她发现原来这个“老板”是借她的房子在雇人制造“假烟”。徐女士有些害怕,房客“老板”立即慷慨地拿出家乡土特产送给徐女士。于是,她也不再过问房客的任何事。不久东窗事发,制造假烟的“老板”“小工”逃之夭夭,徐女士由于在明知的情况下租房给他人进行违法行为,难逃干系受到了法律惩处。 ■身份证随便借惹大祸
蒋先生是个退休老师。2007年3月,蒋先生的儿子煞有其事地告诉父亲自己正准备开一家软件公司,只是要借他的身份证和退休证用用,因为“退休工人办公司可以免税”,等公司赚钱了,可以“分红”给蒋先生。一听说能赚钱,蒋先生立即爽气地将身份证给了儿子。很快,公司注册成功,儿子俨然成为一家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并开始对外“拓展”业务。
半年后,债主找到蒋先生。原来,儿子开的代理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儿子以公司名义对外购买了一批价值16万元的电脑操作软件,但仅支付了15000元,余款一直未付。让蒋先生吃惊的是,对方不仅拿出了儿子亲笔写的还款协议书,儿子还将他的一处房产抵押给了对方,可怜的蒋先生对此一无所知。
几个月后,电脑公司将代理公司、蒋先生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蒋先生向儿子提供身份证时是明知用于开办公司的,应对此后发生的注册公司事宜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蒋先生在代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的民事责任。 【提醒】切忌贪财因小失大
由于老年人往往对社会信息比较闭塞,同时财产来源一般比较固定、少量,所以往往会受到“赚钱”之类言辞的蛊惑,将自己的财产拱手送出还浑然不觉,或者将自己的有效证件随意借出。所以老年人一定要切忌“贪财”,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对“不义之财”尤其要退避三舍,特别是法律上对某些行为严令禁止的,千万不要随意越雷池。否则自己不仅是受害者,也会不经意地成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