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决定 |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1号令发布)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1995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主题词:法制 劳动 废止 命令 |